立法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文化根基
2023/10/27 10:22  
 

2023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规定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等体现人民性思想的积极回应。这一规定意在要求用一种显性的立法形式直接表现国家的政治立场,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征,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蕴含着深厚的文化根基。

来源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中华民族的民本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尚书》《左传》等书,其中的“敬天、明德、保民”思想是民本思想最早的典范。《尚书·五子之歌》中的“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总结了夏王失德失民亡国的教训,强调把百姓视为国家的依托与根本,没有民众,也就无所谓国家和政权。战国时期,孟子在《孟子·尽心下》中所述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强调把握统治权的正当性以及合理性,都需要从“民”这一角度来审视、度量。人心之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存亡兴衰,正如《贞观政要·政体》中所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秦汉时期直至以后的数千年,民本思想逐步走向系统化,并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治国理政之要,并随着历代的发展而历久弥新。董仲舒用天人感应来论证民本思想的重要性,“且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贾谊从当时的农民起义中意识到人民群众的力量,以“民无不为本”的命题,高度肯定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具体化“民无不为命”“民无不为功”“民无不为力”三个具体命题(《大政上》)。明清时期,黄宗羲的“民主君客”、顾炎武的“亲民怀柔”、王夫之的“即民见天”等思想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民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基础。

根植于“法合人心”的立法精神。首先,在古人的观念中,无法制则无盛世,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战国时期《韩非子·有度》曾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唐代吴兢在《贞观政要·公平》中提出,“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都强调治国不可无法,法是社会运行之准绳,是强国之源泉。现代社会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积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渊源于传统中国“良法善治”思想。其次,立法要体现民情、洽于民心是历代的共识。战国时期慎子指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揭示了以人民为中心、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的法治理念的重要性。王安石也有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周公》),阐释了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意义。明朝首辅张居正在《辛未会试程策》中所言:“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尔”“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

体现着“明德慎罚”的恤刑思想。明德慎罚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提倡尚德、敬德,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也就是“以德化人,教而后刑”。一方面,历代统治阶级的“德主刑辅”立法治国思想深化了民本思想的底蕴。孔子的“为政以德”,孟子的“仁政”是古代主流的治国理念。《尚书》记载的“怀保小民,惠鲜鳏寡”和《春秋》记载的“宽猛相济,刚柔相辅”,都是对民本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两汉时期,陆贾率先主张用文武并用、德刑相济、以德为主的策略来治理天下,认为:“故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所以亲近而致远也。”北宋政治家王安石指出治国就得“任德”“任察”和“任刑”并用,而教化必须是先导和核心。发展到元明清时期,原则性的规定更加清晰,统治者对“以礼义教化为主,尚德宽刑”的治国方式形成共识,正如所言:“心慕隆古,力行教化……终思尚德缓刑,乃为至治之极轨。”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法律条文通过矜恤老幼妇残、限制刑讯、规范死刑复核制度等方面体现了“明德慎罚”的人本主义思想。以“断罪引律令格式”为例,《唐律疏议》规定“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大明律集解附例》延续了这一规定,并有所发展。《大清律例》的“断罪引律令”也沿用了《明律》的规定,并且补充四条例文,进一步规范督抚和承审官的权力,遵从了罪疑唯轻、律法断罪的原则。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借鉴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我国古代主张的“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思想。古代的法治文化传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熠熠生辉的源泉、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依据,我们要继续因地因时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让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宝贵资源,并作为今日之镜鉴。

张小晴(作者为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基地研究员,南京工业大学讲师;本文系南京工业大学党建与思政项目“新媒体时代高校大学生话语权的法律规制”〈SZ20180205〉、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三全育人’视域下高校全员育人常态化建设的路径研究”〈2021SJB0090〉,江苏省“十四五”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基于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思政课程群建设研究”〈B20220149〉、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体系研究”〈22MLB00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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