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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八件典型案例
2022/05/12 17:17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5月12日上午,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检润民企、护航发展”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上,发布了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8件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从案件类型上,有5件是刑事案件,2件是民事监督案件,1件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处理结果上,有5件作出起诉决定,1件因企业合规作出不起诉决定,对2件案件提出法律监督意见。

  案例一:

  吴某、吴某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 8 月底,吴某利用担任 Z 药业公司药品研发中心检验五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截留实验室送检检材抗癌专利药原料药,向公司同事索要药品处方、原料药和印有商标的胶囊壳,网购辅料药,仿造商标标识,擅自生产 Z 药业公司抗癌专利药对外销售。后吴某又配制 8mg 和 4mg 含量的该药品假冒 12mg 含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 422 瓶,销售金额 82 万余元。吴某洁作为吴某女友,明知其私自配制药品,仍帮助吴某网购制药用品,联系快递发货,提供其个人及亲属微信收款码收取、保管销售款,参与销售金额 44 万余元。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扣涉案药品 31 瓶。经江苏省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药品含量均匀度及原料药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劣药。

  二、检察履职情况

  2019 年 12 月 26 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吴某、吴某洁提起公诉;基于涉案药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一并对吴某、吴某洁提起要求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 年 11 月 26 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吴某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吴某交付赔偿款人民币 229 万余元,吴某洁对 132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吴某洁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吴某提出上诉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在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同时,针对涉案企业经营管理中暴露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管理体制问题和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建章立制、长效运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某市 S 有限公司(化工重点民营企业,以下简称S 公司)原商务部经理。2018 年至 2020 年 12 月,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供应商在入围 S 公司项目、工程款审批、工程项目实施等环节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丁某等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60.99 万元。

  二、检察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取证,把准案件定性。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时,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围绕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关键事实,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涉案项目入围程序以及收受财物本质上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将所涉罪名由串通投标罪更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高办案质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实地走访涉嫌向 S 公司行贿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耐心释法说理,在公安机关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又成功突破数家企业,扩大涉案数额。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依法查封李某某尚未交代的一栋房屋。针对所搜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进一步挖掘,借助司法鉴定中心进一步固定电子数据。在公安机关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又成功突破数家涉嫌行贿的企业,查实受贿金额由公安机关认定的 26 万余元增加至260 余万元。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

  案例三:H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 28 日,H 公司起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要求 J 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 4623.46 万元并对其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请求 P 公司、吉某某等 10 个(名)公司、个人承担不同份额的连带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9 月 20 日作出(2017)苏 0706 民初字第 3520 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H 公司对 P 公司抵押的 66666 平方米土地及 31745.24平方米建筑物(土地及建筑物评估价 6508.14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解除或者放弃对其他当事人的抵押权及保证责任。因 H 公司难以实现债权,且认为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2018 年 9 月 20 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18)苏 07 民申 91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诉讼代理人未超越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并签收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损害 H 公司利益,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H 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检察履职情况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调阅案件卷宗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依法查明 J 公司贷款情况,H 公司实现债权情况、案件诉讼等情况。

  2019 年 5 月 31 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 H 公司诉讼代理人在没有取得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与他人达成调解协议,损害 H公司利益,调解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纠正。

  2020 年 7 月 23 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 民再 26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发回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 年 11 月 15 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 0706 民初 6345 号民事判决,判决 J 公司偿还 H 公司借款本金4590 万元及利息,P 公司、吉某某等 8 个(名)公司及个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H 公司按照不同份额对 J 公司、P公司等名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四:C 公司劳动争议虚假仲裁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12 月 23 日,周某某、印某某、王某某等 10 人以 C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向灌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在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10 份金额共计 116.8 万元的仲裁调解书,周某某、印某某、王某某等 10 人依据上述虚假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清偿。灌南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仲裁调解书,强制执行完毕并依法结案。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产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时发现,以C 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调解案件高达 150 余起,周某某、印某某、王某某等 10 人的仲裁调解案卷宗内仅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没有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C 公司对 10 名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请求全部认可,双方在仲裁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调解过程无任何对抗,达成调解后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快速执结,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的次日,10 名当事人即至法院申请破产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并顺利领取到执行款。

  二、检察履职情况

  受理该案后,灌南县检察院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工作。2021 年 4 月 9 日,灌南县检察院于依法向灌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周某某、印某某、王某某等 10人伪造证据,虚构与 C 公司存在人事争议纠纷提起劳动仲裁的行为涉嫌虚假仲裁,损害 C 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建议后,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作出决定,依法撤销上述 10 份虚假仲裁调解书。灌南县检察院于次日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予以回转。

  2021 年 5 月 18 日,灌南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案例五:江苏 T 有限公司等 3 人逃避商检案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4 月 11 日至 16 日,江苏 T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员工 A 某某、B 某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该公司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医用级手套未经检验合格而以非医用申报出口,5 次逃避商品检验,合计申报出口医用级手套7573500 双,申报总价为 FOB175380 美元。2020 年 5 月 8 日,公安机关对 T 公司逃避商检案立案侦查。

  2020 年 5 月 20 日,犯罪嫌疑人 A 某某、B 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安机关以 T 公司、A 某某、B某某涉嫌逃避商检罪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实质化提前介入,加强一体化机制建设。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共同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度、未来发展前景、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听取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

  综合审查,报经审批后启动企业合规考察。检察机关向 T公司告知企业合规相关政策后,2021 年 8 月该公司主动申请适用企业合规审查,提交企业合规承诺书、初步合规计划书。综合企业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出口业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有整改行为和较强的合规意愿,经履行层报审批程序后,正式启动企业合规考察。

  通过线上“云走访+云考察”,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由海关、市场监管、商务、律师人员 5 人组建的第三方组织运用线上云走访+云考察,约谈企业负责人,诊断企业问题,重点围绕出口业务指导合规整改计划。经第三方组织评审,考虑本次专项合规特点,缩短合规考察期为 2个月。2022 年 4 月,第三方组织对 T 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回访考察,一致认为 T 公司合规整改取得实效,达到合规预期目标。检察机关经综合评估案情、企业合规整改等情况,对 T 公司、A 某某、B 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强化刑行衔接,合规互认形成动态治理合力。为确保合规整改的持续性和效果,检察机关与海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合规整改持续指导,经过多方共同监管,加强与海关对企业合规计划、合规考察报告的信息共享,促成“合规互认”,共同指导 T 公司持续做好今后的合规工作,形成治理合力。

  能动履职,注重因罪施救、因案明规。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企业在涉检出口业务领域出现的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问题,向 T 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防范相关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完善出口业务流程和内控管理,助力企业实质化整改。

  案例六:马某某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某,系 W 公司销售部部长。2014 年至 2019 年,马某某在负责销售 W 公司冷冻食品过程中,向客户隐瞒产品报价已经包含运费的事实,并将自己控制的银行账号虚构为与 W 公司合作的第三方物流收款账号,让客户在向 W 公司正常支付货款后,另外将“运费”转账至其控制的银行账号内。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客户 Y 公司等 9 家民营企业“运费”共计人民币 437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阶段,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马某某虽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解其代收的运费是弥补物流公司因运输成本上涨导致的亏损,同时马某某在投案前其银行账户有多次大额取现记录,投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且存在串供嫌疑,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 W 公司物流运输模式、运费前后比价、追踪钱款去向等方面列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锁链。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开发区检察院针对马某某拒不认罪的辩解,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并围绕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进行充分论证,认定马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遂以合同诈骗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并从重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运用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构建了完整严密的指控证据体系。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一审判决采纳。马某某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将追回的涉案款项发还Y 公司等 9 家民营企业,帮助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同时针对 W公司存在管理松散、销售环节缺乏监督机制等制度漏洞,依法向W 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和检察建议,W 公司全部采纳,建立完善了市场开发维护、合同审批备案、客户定期回访等销售内控机制,有效堵塞了制度漏洞,挽回了市场声誉,增强了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

  案例七:沈某某、李某某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无业人员沈某某、李某某谎称自己有权授权其他企业使用2020 东京奥运会会徽、标识,与被骗企业签订了授权合同,被骗企业依据合同支付 50 万元。后被骗企业在网上使用奥运标识、会徽推广企业产品,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并处罚,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开展精细审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卷宗后,发现沈某某、李某某之间共谋的主观故意证据还需进一步补证,并有证据显示沈某某、李某某除本案外存在其他犯罪事实,需要时间进一步查清。同时综合追赃挽损工作开展需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 灵活使用强制措施,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充分释明退赃退赔的法律后果,敦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沈某某、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沈某某、李某某主动向被骗企业退出50 万元违法所得,并自愿赔偿企业支付的 17 万元行政处罚款和被骗企业由此遭受的不良影响损失 50 万元。

  3. 强化引导侦查,纠正漏罪。通过进一步侦查取证,查清沈某某、李某某共同犯罪故意,查实沈某某、李某某还有其他多起犯罪事实,涉及犯罪数额 500 多万,建议侦查机关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提请逮捕,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重新对沈某某、李某某依法作出逮捕决定。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对沈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案例八:李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江苏省 B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倒短”工程承包商,“倒短”即在厂区内外进行的短途货物腾挪。2020 年 3 月至 5 月,李某某承包“倒短”工程后,雇佣周某某、高某某为驾驶员,利用货车将废铁、“面包铁”(炼钢原料)从铸铁处倒转到废钢原料处。在此过程中,李某某 3 人趁无人看管之机,多次使用货车私自夹带“面包铁”出厂,共计盗窃“面包铁”500余吨,价值人民币 142 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情况

  江苏省 B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民营企业 500 强,该案涉案价值巨大,案发后造成一定的舆论影响。

  案发后,赣榆区检察院迅速介入侦查,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冻结 3 名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受理案件后,赣榆区检察院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企业损失。针对被盗“面包铁”数量无法查清的情况,检察机关运用逆向思维,从收赃人入手,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涉案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调查同时期钢材市场价格,精准认定犯罪数额,为追赃

  挽损奠定基础。二是实地走访被盗企业。通过实地走访发现,B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出口虽有安保人员和监控设施,但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厂区监控录像可以清楚看到涉案货车出厂区时多次存在夹带情况,安保人员如果能够及时关注监控录像或者登车检查,完全可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企业存在员工岗位职责履行不力问题。

  针对上述内部管理漏洞和风险,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1年 4 月与 B 钢铁集团企业高管召开法律风险工作座谈会,当面送达《法律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完善安保管理制度、加强岗位培训、严格发包资格审查。

  2021 年 5 月 13 日,B 钢铁集团函复检察机关,表示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监控室管理制度》、《车辆及外协施工人员出入厂区管理规定》、《外协单位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健全了法律风险内控机制。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赵芳

  通讯员 范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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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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