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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明确: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2022/09/29 19:15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这一法规性决定是在全国省级层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同日,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也获得全面修改。

  决定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确定了重大决策报告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同时,决定要求做好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的衔接。

  为进一步增强报告工作的计划性,便于实践操作,该决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建议项目,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送建议项目,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项目安排,按规定报请省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还对项目如何进行调整和临时增加作出了具体规定。

  决定对报告前广泛征求意见作出详细规定。一方面,省政府明确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重大决策程序,并在决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讨论前,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另一方面,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了解决策草案起草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向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定明确,省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报送重大决策草案的有关材料。

  为切实提升审议实效,决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省政府负责人或者受省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有关部门、单位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政府应对相关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还通过了修订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议案。记者获悉,原决定依据旧预算法制定,于2000年出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需全面修改该决定。

  此次修改突出全覆盖、全流程,明确了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进一步细化对财政政策、“四本预算”等方面审查监督的规定,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重点增加了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和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项目储备、项目绩效以及隐性债务化解等内容。在加强全流程监督上,本次修改按照完整的预算流程,就有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手段,做好省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重点环节审查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紧扣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强化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预算绩效闭环监督,对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加强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本次修改还加强了对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对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报告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并结合我省首创“上审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经验做法,提出与下级人大协同开展监督。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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