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7月2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基础上,这部地方性法规体现了江苏特色,增设富民增收专章,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民增收计划。
规划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起基础性作用,立法专设一章突出规划引领。其中要求,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保持乡村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草案对规划编制程序和实施评估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法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督促检查机制,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围绕落实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大振兴”,条例草案细化落实上位法,重点对加强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及完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等作出具体规定。如在加强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上,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粮食安全,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任务;严格耕地保护,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农机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发展乡村农业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通过立法固化行之有效的做法,条例草案体现了江苏特色。在体例结构方面,草案增设富民增收专章,从促进就业、加强帮促、深化改革、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省政府制定农民增收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民增收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建立帮促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在落实党委政府责任方面,明确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建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
条例草案对地方各级政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出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常住人口社区化管理体制,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在城镇自愿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为将国家和省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草案分别就财政投入、融资担保、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等作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由保农业成本向保农业收益转变。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立法调研中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对用地问题反映比较集中,条例草案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强化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用地保障;同时要加强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考核监督,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