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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2022/07/26 19:33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排气等移动源排放,当前是与工业排放并列的我省PM2.5首要污染源。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需要更有力法治保障。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废旧立新,为持续改善提供新动力

  “十三五”以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也持续提升。据省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去年我省PM2.5浓度33微克/立方米,首次以省为单位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82.4%,为2013年以来最优。这也意味着,在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下,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难度更大。

  “省委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十四五’期间,PM2.5要降到30微克/立方米。与目标要求相比,PM2.5的治理难度和压力越来越大。”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分析,源解析表明,移动源排放对PM2.5的贡献率达到29.5%,且呈总体上升趋势,和工业排放并列成为PM2.5首要污染源。除对环境空气中PM2.5影响较大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还是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物”的重要来源。因此王天琦表示,这次立法是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事关我省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21年,我省机动车保有量2365.9万辆,位列全国第三。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之外,保有量较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排气污染也值得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全省11类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设备约63万台(辆);数据显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NOX约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50%;PM2.5排放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2.5倍。”王天琦介绍,与较大保有量对应的是我省移动源监管在源头管理、执法监管、I/M制度实施、燃料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短板。

  这一短板也体现在法治建设上。2015年,国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实需要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重要内容,而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经5次修改,仍未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进行立法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认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是改善空气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法规废旧立新,依法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源头管控,强化新增车辆环保达标管理

  防止污染重在溯源,接受审议的条例草案从生产、进口、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护、监管等全链条进行了制度设计。

  条例草案拟强化省内新增车辆环保达标管理。这既包括新购置机动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我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也包括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机动车,规定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记者注意到,条例还拟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省条件具备的地区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为强化导向,条例草案提出大力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优化道路设置、调整优化道路运输结构、淘汰高排放车辆等举措。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等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机动车,以及物流园区和企业内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可以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等措施,逐步推进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

  草案还要求在我省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相关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鼓励使用优质燃料。

  围绕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条例草案规定有关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环保信息,并保证产品污染控制技术参数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一致。在我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

  当前,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码登记存在监管盲区。对此,草案要求我省实施统一编码管理,已依法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共享相关信息,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使用经主管部门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机械。草案还拟授权设区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范围,是本次修法一项重要内容。这类机械数量多、流动性强,涉及监管部门多、监管难度大,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因此建议建立名录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如农业机械的使用者主要是广大农民群众,使用地点主要在农村的田间场院,农忙时使用,作业时间有限,对污染影响较小,不宜与机动车同等执行预防和控制、检验和维护、监督管理及处罚等方面要求。

  检验和维护管理在上位法基础上更严格

  在定期检验及维修方面,当前我省有关法规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约束不够全面,对检测设备供应商无约束手段,同时缺少机动车排放维修经营单位的规范维修要求。因此在上位法基础上,条例草案对定期检验及维修方面的约束更加严格。

  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管理,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规定其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同时,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还加强了对检测设备供应商和代理商的管理。

  如果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监督抽测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条例草案要求应当委托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经维修合格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外省机动车在我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在我省行驶。王天琦介绍,为确保车辆得到有效维修治理,条例草案细化要求相关维护(维修)站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机动车排放维修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需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鉴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流动性强,以往执法监管时往往出现对冒黑烟及监督抽测超标车辆的执法处罚流程难以操作等问题,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了监督抽测方式。其中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远程排放在线监控、摄影摄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还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等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条例草案还要求我省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实施信用管理,将涉及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违法失信行为等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审查认为,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纳入信用监管非常必要,监管措施还应进一步强化,同时建议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涉及的行政相对人遵循审慎规范原则,严格信用行政评价,防止信用惩戒泛化。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实习生 丁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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