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炎炎夏日,骄阳似火,长时间在30多摄氏度的室外环境下工作,无疑是一件备受煎熬的事。6月27日,因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南通某喷塑企业负责人朱某等18家涉事企业责任人,在海门区青龙港绿地生态公益林接受了一场严酷“烤”验——为绿地除草,以一定时长的劳务工作量代替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当天,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举行的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暨“千名生态志愿者进千企普法活动”在青龙港绿地举行,邀请今年以来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企业负责人履行劳务代偿义务,聘请120名生态志愿者结对120家单位开展生态普法宣传。
4月27日,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喷塑企业未批先建,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未批先建行为予以6175元行政处罚,要求企业对造成的环境影响承担一定金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于企业投产仅一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较小,适用以劳务代偿方式实施赔偿,劳务时长为半天。“这次教训很深刻,回去后一定尽快按要求安装好环保设备。”劳动开始不到半小时,朱某就累得满头大汗,衣服就被汗水打湿大块。
今年,海门被选为南通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惩罚性赔偿试点地区,目前已对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等19起案件实施了惩罚性赔偿。6月1日,海门生态环境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从适用范围、实施监管、履行责任确认等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因经济困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以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义务(费用),彰显了环境执法温度。在实施和监管方面,《办法》确定劳务代偿具体内容可以为植树造林、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由赔偿权利人负责牵头监督劳务代偿的履行情况,劳务代偿协执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出具评价意见,以此保证劳务代偿效果。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周云智介绍,自2019年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引领区以来,南通市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3月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这是全国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赔付细则”。今天,海门率先创新开展劳务代偿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有效衔接,进一步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完善应急预案,为其他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贲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