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守一江清水万里碧空,长三角四省市将加强司法协作
2019/11/05 16:11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阳光正暖,满目金黄,一场共建、共治、共享的盛宴,在苏州太湖之滨拉开帷幕。

  11月5日上午,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为主题,沪苏浙皖三省一市高院联合召开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四地环境资源审判正式携手,同守长三角一江清水、万里碧空。

  跨域污染频发

  区域司法协作亟待强化

  长三角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吸纳外来人口最多的区域之一,然而,近两年来,长三角区域跨省运输、倾倒危险废物事件时有发生。

  会上,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影响大、危害重的长三角地区非法倾倒垃圾案。

  倪炳松等人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中,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被告人张根、洪小勇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他们处置,其中2万余吨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2.28万吨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防止污染扩大,上海、江苏、安徽当地政府均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处置相关垃圾。

  由于该案涉及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而案件由江苏、浙江两省三地的司法机关分别办理,数十名犯罪嫌疑人也被分别羁押在两省3个不同地方,人员和案件事实存在交叉,导致取证工作的全面性、证明标准的统一性、案件办理的便利性等都存在困难。

  该案的办理,也折射出司法护航长三角生态环境面临的困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坦言,传统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在应对跨区域犯罪、侵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与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紧迫性相比,长三角环境司法协作还较为滞后。主要表现为:

  一是跨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诉讼程序启动难、案件事实认定难、裁判文书送达难、裁判执行难等问题明显,很大程度上制约环境司法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是已有的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较为局部化、单一化,多以基层法院探索为主,更高层面的跨省域常态化、制度化司法协作机制还未建立。

  三是对长三角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还缺乏有力举措,司法保障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相关工作模式尚未建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认为,环境要素的流动性、扩散性导致四地生态环境呈现污染行为和环境修复的双重跨区域性,四地法院越来越多地遇到跨域排放、异地倾倒、邻避现象等复杂问题,也共同面临着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量刑标准统一的问题。“长三角区域四省市唇齿相依、山水相连,生态环境休戚相关,客观上要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必须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协作。”

  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加强司法保护是题中应有之义

  10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按下“快进键”。

  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加强司法保护是题中应有之义。

  

  此前,长三角地区法院就环境资源保护已有不少动作,比如,2018年6月,上海设立环资庭的4家基层法院,与江浙7家法院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2019年6月,崇明、上铁法院与江苏3家法院共同签署《长江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进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跨域司法协作。但这样的司法协作主要集中于基层法院,协作的范围和深度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提升司法协作的层级和深度,本次会议上,三省一市高院会签《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和《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实施办法》两个文件,从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助、审判资源和信息共享、裁判标准统一、重要事项联合会签、执法与司法联动互动以及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案件联动协作机制。

  由此,长三角区域迈进生态文明司法协作保护的新阶段。

  提供无差别诉讼服务

  跨域立案、审理、执行将渐成常态

  让环境污染受害人无论在长三角哪个地方都能享受到无差别的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框架协议从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领域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协作的范围、广度和深度——

  1、跨域立案区域全覆盖

  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在区域内全覆盖。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应当由长三角其他省份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近到住所地法院申请异地立案。

  2、跨域重大案件一体处理

  长三角地区是世界闻名的鱼米水乡,长江流域、杭州湾、太湖、淀山湖等都以“水”为核心要素,具有“流动性”的明显特点,污染行为随水流而动,特别容易横跨数个县际、市际乃至省际。因此,以水为纽带产生的连环生态破坏行为,不宜分割处理,需要研究同一污染行为一体处理原则、协商机制,统一由一家法院处理,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果和效率,体现长三角生态保护一体化水平,促进生态得以及时保护和修复。

  对此,框架协议明确,探索建立跨域案件移送审理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后果跨越省级行政区划,并案处理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执行的,相关法院应当加强协商,将案件移送给同一家法院集中审理,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3、跨域委托协助

  探索制定区域范围全覆盖、操作规则较明确的委托送达工作规范。对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住所地在区域内其他省份的,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实施财产或行为保全措施。

  4、跨区域协作执行

  对于跨省域环境资源执行案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特殊执行事项,可以探索实行委托执行监督制度,由管辖法院在执行案件受理后,书面委托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或生态环境受损地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执行,管辖法院参与执行监督。

  5、区域法院审判资源和信息共享

  搭建区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信息日常交流平台,开展长三角区域内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的汇总分析。建立区域法院案件审理技术资源、业务培训资源共享制度,定期研讨环境资源审判业务。

  长缨在手,山河向美。以此次论坛为新起点,三省一市法院将共同携手,以司法利剑“斩污”,用法治屏障“护绿”,不断擦亮长三角自然生态“底色”,提升高质量发展“成色”,努力为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交汇点记者 顾敏

  摄影 刘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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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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