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工期等矛盾如何化解?江苏出台“指导意见”
2020/02/15 18:02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防控疫情的同时,部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正陆续开始复工。为防范和化解疫情影响下工程复工后可能存在的工程履约矛盾, 2月14 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由疫情管控造成的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意见》明确在江苏省自 2020 年1月24日24 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问题,《意见》也进行了明确。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同时,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据悉,《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此意见。

  交汇点记者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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