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20年2月12日,泰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某购物中心监督检查,在货架上查见标识为“**美®84消毒液”的产品,现场未能提供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经查,该产品是邻省人员假冒生产,由泰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同时,经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被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74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涉案公司经营的“**美®84消毒液”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产品有效氯含量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严肃查处。
专家提醒,购买使用消毒剂要注意:
1、请尽量购买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产品。
2、注意标注的具体使用方法,并按照标注的使用方法使用。
3、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当从网上购买时,要看电商是否在网页上公布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保存好购买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