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专家访谈⑥ | 省社科院党委书记、院长夏锦文:把“应急防控”转化为“依法防控”
2020/02/14 17:39  新华报业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针对依法防控疫情问题,记者专访了江苏省社科院党委书记、院长夏锦文教授。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您认为应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一重要讲话精神?

  夏锦文: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和重大部署。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就是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从“应急防控”思维方式转化为“依法防控”思维方式,实现应急管理和危机治理的法治化,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主动履职、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要依法规范财物捐赠和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记者: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各地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您如何看待两高两部最新出台的《意见》?

  夏锦文: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这是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系列决策部署。总体上看,该《意见》具有两大特色:一是问题导向鲜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整体有序推进,但是在有些地方有些领域确实出现了一些执法或司法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疫情防控工作的巨大障碍,亟需破解。对此,《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依据。《意见》特别提出要对当前疫情防控中社会反映强烈的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这些都直指现实问题,必将有力地指导疫情防控执法司法工作。二是实践操作性强。疫情发生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暴力伤害医护人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现象。比如,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然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等。《意见》对这些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和现象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依法惩治,必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抗疫、严格守法防疫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记者:连日来,全国许多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据。您如何看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夏锦文: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适时讨论通过《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根据我省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对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不仅为我省依法战“疫”提供立法支撑,也为全省各级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及时、有效、有力的法治保障。《决定》主要是从三个层面为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指导:其一,聚焦重点问题。《决定》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返岗、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其二,划清各方职责。《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从省到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这划清了疫情防控中的“责任田”,为防止出现推诿扯皮、互相推责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三,明确个人义务。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责任义务,人人有责。《决定》提出,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这有助于明确公民个人的防控责任,凝聚全社会共同抵抗疫情的力量。

  记者:当前,防疫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对江苏来说,“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

  夏锦文:2月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2月12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这是以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辩证思维来指导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上,疫情发生以来网上就不断有披露,从起初的“围堵”武汉人、泄漏个人信息,到后来的家门被封、武汉牌照车被砸,再到现在的租房户不能进小区、业主持房产证出入,甚至医护人员下班不让进住宅所在小区等等行为,都是无视制度规则、违反公平正义、背离契约精神的极端做法。在疫情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当前,一边全力防控疫情一边迅速恢复生产,确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社会治理和企业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战和严峻考验。这就要求党委政府和企业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体会到“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尽快使“应急防控”走向“依法防控”,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

  首先,要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依据两高两部制定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推动符合条件及要求的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要运用法律思维引导各地及有关部门有序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对擅自阻断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干扰公路运输正常秩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其次,要尽快形成执法合力。比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对利用疫情扰乱市场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惩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其三,要全力提供司法保障。比如,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企业劳资纠纷要依法妥善审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合同履行、解除等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等因素,依法援用公平原则等审慎处置。

  交汇点记者 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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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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