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可以减免房租吗?江苏这个法院出审理意见了
2020/03/14 13:22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 疫情期间可以减免房租吗?因为参与防疫无法履行合同算违约吗?房东能否以防疫为由驱赶租客?……为了回应社会热点关切,促进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好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经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基层法院等意见,盐城中院公布《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十五条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采取封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管制的办法,甚至在城市、村镇采取防控办法,以防止疫情的进一步分散。这些防控办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市场行为的正常实行。意见明确,当事人因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根据公平原则,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在顺延的合理履行期限内,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予支持。

  维护一线防疫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因驰援湖北、救治病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上述人员不承担违约责任。

  支持涉疫防控物资生产、流通,意见规定,承租人因投入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储备,未能按期交纳租金或生产、经营、储备期间租期届满,出租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予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承租人提出资金用于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储备等抗辩,并要求延期支付租金,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履行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商铺被要求暂停营业,能否要求房东减免租金?意见给出的答案是要区分租赁使用房屋类型,其中明确,对于经营性用房,审查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对经营的具体影响程度、因果关系,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部分费用或延长租期;对于经营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一般不予减免或延长;对于居住型房屋,疫情未实际影响居住使用,不予减免或延长,因受疫情人员防控、交通防控措施等影响,实际影响房屋使用,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部分租金或延长租期。

  不论承租方或出租方,在疫情的影响之下均承受了极大的生活与经营压力。租客不能天经地义地要求房东减免房租,房东也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驱赶房客。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以承租人系从外地返回等可能存在疫情风险为由,要求承租人迁出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予支持;出租人采取封门、强制搬迁等不当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应予支持。

  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方面,意见也充分考虑了疫情影响的因素。比如,逾期订立合同、逾期付款、逾期交房等行为,如果能证明是受疫情影响,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承包人主张合理顺延工期,应予支持;但疫情持续时间并不必然等于工期应当顺延的时间,如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并未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则未受疫情影响的工期部分,承包人主张顺延,不予支持。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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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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