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 新作为 新篇章】电捕鱼被判刑还要修复生态 江苏首个跨区域协同保护环境资源案宣判
2019/10/19 19:07  扬州日报-扬州网  

  

  公开审理现场。葛学涛摄

  “我是个渔民,今天的审判让我很受触动,电捕鱼对鱼危害很大,对捕鱼者也很危险,这种事坚决不能做!”10月18日,在江苏扬州市江都区滨江新城和中村进行的“如皋江都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结束后,村民老王感慨地说。

  据悉,李某等5人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在长江夹江流域电捕鱼累计达100余次,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很大破坏。江都检察院对李某等5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通如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李某等5名被告与检察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愿意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李某等5名被告,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等相应刑罚。

  当天,在长江扬州段五圩码头,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了鱼苗增殖放流,共放流鳙鱼、草鱼等3425公斤鱼苗,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南通、扬州两地人大代表在现场观摩。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江都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晓琴说。

  2019年江苏开启了新一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按照生态功能区在全省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区域范围内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中,在如皋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泰州三市21个县(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据了解,环境资源法庭设立后,由于各地方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司法的理念、做法不尽相同,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影响环境资源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长江扬州段历来是重要经济鱼的洄游通道,也是其育肥产卵和越冬的最佳场所。为加大长江生态资源保护,今年9月,江都检察机关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与如皋法院和江都区其它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会签《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首个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李某等人的案件是该机制建立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江都检察院检察长王旭介绍:“上述机制除了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外,还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大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力度,规范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益保护原则,突出了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责任和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强化以审判为中心,强化法治宣传,强化协作共赢。”(通讯员 郝洪伟 记者 葛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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