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妈妈遭“退货”,某明星疑似代孕欲弃养被“严批”等一系列事件引发的话题,屡登热搜。同时,也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对于代孕行为的道德、伦理、法律等层面上的争论。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扬州市主委、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扬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静成认为,在寻求道德共识的前提下,以任何形式进行代孕交易、提供代孕服务等行为应当予以立法约束,他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处置,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静成对记者说,代孕本身的复杂程度,既涉及医学技术,又涉及伦理价值、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还牵涉身份关系上的“纠缠不清”,让我们很难得出一个“确定”的代孕概念。但不容质疑,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代孕是不被允许的。
“代孕交易的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灰色产业链兴旺的直接原因,其背后透露出的是对生命的淡漠态度。”王静成说,非法代孕机构将弃养及终止妊娠等行为称为“退货”,在他们眼中,孩子俨然成为一种被预约的商品,这严重违反《民法典》中有关“公序良俗”的条款,但是司法裁判却未有标准。各地法院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是否可以继承、由谁监管或处置,代孕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监护权归属等问题的裁判理念和标准不统一,遂成为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
从国外立法借鉴来看,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法律明确禁止代孕技术的适用。为此,王静成认为,在寻求道德共识的前提下,以任何形式进行代孕交易、提供代孕服务等行为均应当予以立法约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处置,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建议,在《民法典》中加入:敬畏生命,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否则将依法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加入:非法代孕的孩子如果不健康导致遗弃,或是代孕的夫妇离婚了导致孩子没人抚养便构成遗弃罪;以代孕为由,不断地索要钱财,像是缴纳定金、配对费、移植费、代孕费、保胎费等,涉嫌诈骗罪;参与代孕的医疗人员构成非法行医罪;代孕者在生完孩子后,以出卖的形式将孩子给对方就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他还建议,进一步在医学伦理方面抵制代孕。对于生活中渴望子女又因客观原因无法生育子女的家庭,可以通过收养等合法方式实现拥有子女的愿望。需要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也应当在正规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