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两会代表委员㊲丨陈杰代表:制定农村水利法,推进持续高质量发展
2020/05/26 19:54  新华报业网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水利厅厅长陈杰。肖勇 摄

  交汇点讯“农村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既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又关系粮食安全。但由于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服务方面体制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协调不够顺畅、发展能力不够持续等问题,亟需制定《农村水利法》,明确政府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实施,强化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为加快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供法律支撑。”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水利厅厅长陈杰建议。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目前,《乡村振兴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启动了立法相关程序。

  陈杰认为,制定《农村水利法》,是完善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农村水利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为农业提质增效、农村环境改善、农民增收致富提供强有力基础保障。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和农机是粮食稳产增产的重要基础。但是,一些地区由于过度追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水利设施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这就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农村水利法》,明确农村水利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明确农村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功能定位,强化农村水利的顶层设计,规范和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护,引领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补齐短板、强化监管、提升质效,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水利支撑。”陈杰说。

  近年来,通过持续加强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全国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护有效的农村水利工程体系和制度机制。 陈杰认为,通过《农村水利法》,把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环境整治等统筹考虑,全面系统总结经验,把中央关于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和地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和经验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进农村水利持续高质量发展。

  陈杰建议,在《农村水利法》中,应确定农村水利内涵,明确农村水利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规范农村水利规划编制实施,分农田水利管理、农村河道管理、农村供水管理、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几方面,提出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其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中的作用。

  此外,针对脱贫攻坚收官工作,在农村饮水安全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方面,陈杰介绍了江苏省的情况:“今年江苏省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投资22.6亿元,实施建设项目41个。对标对表脱贫攻坚战要求的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水安全扫尾工程目标,江苏省加快疫后开复工,所有项目全面提速,目前已完成年度计划的82%,预计到6月中旬将全面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将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让农村群众与城市居民一道喝上‘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的健康水、幸福水。”

  据了解,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推进过程中,江苏坚持高位推动,强化组织领导;坚持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坚持质量第一,规范建设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强化综合施策,取得显著成效。“十四五”期间,江苏省还将坚持共建共享,促进城乡融合,以巩固和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加快农村供水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水源地达标建设、水质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着力构建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城乡供水全程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供水保证率和供水集约化水平。到2025年,供水保证率达到97%以上,全面实现城乡供水建设、管护一体化,农村供水基本达到城市供水保障水平。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琼/文 肖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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