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观察|社交媒体环境下空难信息传播的伦理失范与挑战
2022/05/31 16:28  新华报业网  

  编者按:“3·21” 东航MU5735客机坠毁事件发生后,相关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了造谣传谣、虚假新闻、情绪引导失当、搭车营销、网络暴力、宣扬伪科学和过度炒作遇难人员赔偿金额等诸多伦理失范现象。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陆玥和浙江理工大学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陆高峰在《传媒观察》2022年第5期刊文认为,灾难信息传播的伦理问题具有特殊性,随着新的媒介形态、新的信息技术的介入,以及大量未受过专业训练和伦理教育的自媒体从业人员的加入,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以传统媒体伦理约束为主的伦理体系和约束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社交媒体环境的变化,有必要加以优化。

  东航MU5735客机坠毁事件,夺去了132人的生命,打破了中国民航安全运行十多年的平静。在极大的心理驱动下,众多专业和非专业的媒体、群体与个人都参与到灾难信息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信息在数量激增的同时,质量也往往变得良莠不齐。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众多参与信息生产和消费的媒体、群体及个人,往往因为自身参与的动机各异,专业素养、人文素养、伦理约束水平的不一,极易给灾难信息生产和消费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

  空难信息传播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

  此次空难信息传播中产生了诸多伦理问题,有的是传统媒体时代共有的问题,有的是新的媒介环境和媒介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妄以臆度,造谣传谣

  空难发生当日,在央视等主流媒体公开报道飞机坠毁消息的同时,社交媒体上各种有关飞机坠毁的谣言已经大量出现并广泛传播,如“MU5735坠毁第一视角影像”“昆明世博园七领导乘坐失事航班”“鼎龙文化7名董事在失事飞机上”“东航压缩飞机维修费用是导致飞机坠毁的原因”等等。直至飞机失事20天后,类似“据传飞行员因财务问题,支开副驾驶,驾机坠毁”“东航失事原因锁定副驾驶”“黑匣子数据已经出来”等有关飞机失事原因的谣言仍然不断出现。据国家网信办公布的信息显示,在MU5735航班坠毁一周内,共计清理违法违规信息27.9万余条,其中谣言类信息16.7万余条,处置账号2713个,解散话题1295个。

  (二)作风不实,造假传假

  一些专业媒体因为作风不实、专业欠缺,成为虚假新闻传播的源头。如2022年3月25日上午,中国民航报微博和中国民航网抢先发布了由中国民航报7位记者署名的《第二个黑匣子已找到!》的“快讯”,事后被证明是假新闻。而中国新闻网、中国新闻周刊等专业媒体在第一时间转发了这条失实信息,这都有违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要求,是部分新闻工作者专业作风不够扎实的体现。

  (三)引导失当,弄巧成拙

  在此次空难报道中,一些专业媒体没有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度、效,结果弄巧成拙。如飞机失事不到36小时,某报发表了题为《让坠机的悲痛,化为捍卫安全的力量》的社评。在现场搜救还在紧张进行的情况下,在遇难者家属还在期待奇迹出现的情况下,该评论就呼吁化悲痛为力量,在时间、尺度上把握失当,终引发公众的批评。

  (四)搭车营销,流量变现

  一些自媒体和营销机构在流量变现逻辑的主导下,围绕空难进行蹭热点、搭车营销等活动,有悖社会良知和传播伦理。如山西一家房地产公司以失事航班为背景,制作“阔景美宅”广告营销图片;一家数码产品公司借失事航班新闻硬性植入快充产品的营销广告,等等。还有的冒充失事航班幸存人员或者错过航班人员,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所谓的“幸运”经历,以此吸引关注、换取流量。这些蹭热点换流量的行为,被公众斥责为“无底线的博眼球”。

  (五)价值偏差,过度炒作

  对生命的尊重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伦理的核心内容。“3·21空难”发生后,一些人置基本的社会伦理于不顾,在网上发布幸灾乐祸、调侃灾难等不当言论。

  过早、过度炒作空难赔偿金额问题,是此次空难信息传播中另一有悖生命价值和人道精神的现象。

  (六)网络暴力,二次伤害

  “3·21空难”发生后,一些网民、自媒体对遇难者家属、空难事件相关人员施加网络暴力,引起公众普遍反感。例如,一位遇难者家属在网上发布悼念信息后,网友攻击其“在抖音守孝”,甚而质疑其网上悼念动机是假、蹭热度是真。一位遇难者家属主动向媒体讲述了自己与遇难者之间的故事,本意是为了纪念遇难者,却被一些网友挖苦:“你这不够悲伤啊!”凡此种种,都给遇难者家属和事件相关人员造成一定程度的二次伤害。

  (七)宣扬迷信,违反科学

  每当发生一些重大灾难事件,总有一些人将灾难与某些不相关的事件联系起来,从而将其神秘化,甚至借机宣扬伪科学或封建迷信。例如,有的自媒体将此次空难和1992年的桂林空难相类比,臆断两者“存在着诸多巧合”,甚而宣称“桂林就是东方百慕大”。还有网友在知乎上伪造2022年1月1日就预测“2022年3月底会有坠机事件”的截图,以此编造其有对未来进行“神预言”的特异功能。

  传统媒体语境下空难报道的伦理困境

  对记者而言,灾难报道面临的伦理冲突远比其他报道更加强烈,所陷入的伦理困境也更加严重。因为灾难报道直接涉及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两个在信息需求上完全对立的群体。是报道灾难,还是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免受采访和报道可能带来的二次伤害,记者往往面临两难选择。

  (一)新闻与新闻伦理孰先孰后

  真相原则是新闻伦理最首要的原则,真实客观报道新闻是新闻记者的根本职责。对记者来说,挖掘新闻报道责任重大,披露事实真相是最重要的伦理要求。但是,我们不能忽略职业伦理隶属于社会伦理的事实,任何职业伦理的要求都不能低于社会伦理的要求,否则,这个职业必将为社会所不容。

  从新闻职业伦理的特殊性来看,新闻职业承担着精神价值引领和社会正义守护等特殊的重要职能,社会对新闻职业伦理的要求和期待更高,往往高于其他社会职业。从社会伦理的要求来看,生命价值原则和善良原则是人道主义伦理学提出的居于“第一序列”的原则。当其他社会伦理原则,如公正、公平、诚实和个人自由等,与之发生伦理冲突时,应该优先选择遵从生命价值原则和善良原则。

  从新闻报道承担的职能来看,如实报道新闻主要遵从的是社会伦理要求的诚实原则。如果记者在行使新闻报道职能过程中,无法遵守生命价值原则和善良原则,那么不管他如何不缺席,如何“忠于职守”地挖掘真相,都是有违社会伦理的,也是伤害职业伦理的。在灾难报道中,受害者及其家属都需要得到尊重,需要媒体善良以待。新闻从业人员应谨慎行事,不能借口新闻为大,忘记职业和社会伦理。

  (二)抵达真相与避免“二次伤害”孰轻孰重

  伦理本质上是在争议中产生、在争议中变化,在争议中暂时达成一定共识,具有一定自我约束力的规则。记者在灾难报道中,究竟有没有“侵扰悲伤”,有没有造成“二次伤害”,并不能下一个简单的定论。因为这些问题缺乏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评判是否“侵扰悲伤”、是否造成“二次伤害”,专家评议就是国外处理伦理争议的有效方法。

  在灾难报道中,我们不提倡对记者采访遇难者家属的行为盲目指责,也反对记者为了挖掘新闻不择手段、摒弃职业操守和社会伦理的做法。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什么是美德时曾经作过这样的论述,“精神美德就是在两个极端之间的正确位置。”西方伦理学中还有一个被称为黄金律的伦理规则:“你想要人家怎样待你,你就要怎样待人。”记者在空难报道中,能够把握好“两个极端之间的正确位置”,能够推己及人、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能够“像爱你自己一样爱你的邻居”,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工具,那么,你就能够做到不“侵扰悲伤”,从而减少“二次伤害”。

  社交媒体环境下空难信息传播伦理面临新挑战

  与中国民航上一次空难事故——2010年8月发生的伊春空难相比,“3·21空难”的媒介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即社交媒体取代传统媒体成为空难信息传播的主体。这给空难信息传播伦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

  (一)传统媒体新闻伦理规范体系的适用问题

  国内目前约束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威伦理规范,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2019年记者节前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主要约束对象是中国记协团体会员单位、全国共计100多万的新闻从业人员,包括传统报刊、广电单位,及其创办的具有新闻采编权的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从业人员。而要以此来约束广大自媒体从业人员,显然不太合适。

  对于自媒体从业人员,现有的伦理约束主要依靠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的自律公约。这种各自为政的自律公约既缺少权威性,也缺少专业性和统一性,甚至存在合法性不足等问题,难以得到广泛认同,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对广大自媒体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如何针对当前自媒体快速发展、从业人员数量庞大的现实,制定一个全国统一、具有较强权威性的自媒体从业人员伦理规范,值得重视。

  (二)现有媒体管理体制的效能问题

  在我国,传统媒体的管理体制是由宣传部门牵头、新闻出版总署和广播电视总局具体实施管理。因为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具有较强的行政隶属关系,可将这种管理模式概括为行政管理模式,其特点是既管媒体又管人。而当前网络与新媒体的管理体制,主要由国家网信办牵头并实施管理。由于管理对象大都是非国有资本创办的商业性机构,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主要采取责任主体管理模式。其特点是主要管理平台,除非问题影响较大,否则较少直接管理到人。

  通过行政管理方式管理到媒体、职业资格审核管理到从业人员,这种管理模式对于传统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规范,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如何将其应用到新媒体,特别是自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规范,这个问题值得探讨。比如,虽然自媒体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且流动性大,难以通过职业资格审核管理到人,但完全可以通过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对那些粉丝量大、影响力大的网红、头部KOL等自媒体人尝试实行职业资格管理,以此限制那些违背传播伦理的人员从事自媒体运营,倒逼自媒体从业人员重视传播伦理和社会责任。

  (三)传播伦理规范约束主体的非人化问题

  随着新的媒介技术发展和新的媒介形态涌现,信息传播伦理逐渐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新的媒介技术,使得信息传播伦理的主体由直接参与信息传播的人,延伸到直接或间接参与信息传播的技术和机器。传统伦理规范的约束主体是人,如何对这些非人主体进行伦理规范,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与此同时,微博超话、焦点话题、热搜等新的信息传播和聚合形态,也给社交媒体时代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带来新的挑战。空难发生后,微博自媒体账号、普通网友等建立了“MU5735”“MU5735航班上人员已全部遇难”“MU5735遇难者头七祭”“MU5735坠机详细过程”“东航MU5735坠机事件谣言汇总”等众多热点话题。部分热点话题阅读量超过百亿人次,参与讨论量达到数百万次,提供原创信息人数多达数十万人,其舆论影响力绝不亚于传统媒体。此外,微博还通过超话、热搜等形式,吸引用户参与空难信息的传播与互动。这些信息的生产和聚合,不是由单独的人完成,一旦形成话题焦点,也很难单纯依靠人力加以限制。这其中如若出现伦理问题,往往会被迅速放大,甚至出现极化现象。对相关伦理问题的规范,也很难约束到隐匿在庞大话题人群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人。

  如今,社交媒体已经成为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主要渠道,而随着数量庞大且未受过基本伦理教育和伦理实践训练的自媒体人的加入,新闻传播伦理建设变得更加复杂。但无论如何,空难现场绝不是网红们直播、围观的秀场,遇难者家属的悲伤也绝不是点燃流量的柴薪。如何构建社交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引导自媒体从业人员抑制一夜成名的冲动、抵制流量变现的诱惑,已经成为一个日渐紧迫的问题。

  (载《传媒观察》2022年5月号,原文约7500字,标题为:社交媒体环境下空难信息传播的伦理失范探析。此为节选,图表、注释从略,学术引用请参考原文。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交媒体公众号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及职业生态治理研究”(19BXW01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陆玥,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20级新闻学博士生。

  陆高峰,浙江理工大学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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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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