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实施的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镇江市将该日期定为10月1日。今天(1日)是新规实施首日,记者从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截至17时,全市共累计查处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为3500余起。
当天上午8时30分许,在镇江市东吴路和梦溪路路口,记者观察了近半个小时后发现,虽然大部分市民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都能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但仍有少数市民心存侥幸没有执行规定。市民王先生被交警查处后说,其实自己知道今天需要戴头盔,但自以为是放假期间,交警部门估计不会查处,所以抱着侥幸心理就把头盔落在家里了,还有一些市民虽然随车携带了头盔,但是并没有自觉佩戴,在交警的现场教育下,也都能主动进行了佩戴。据悉,首次驾驶或乘坐电动车的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头盔的,给予罚款20元,第二次及以上未佩戴者,若再被查处将处于50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镇江首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单出现在当天凌晨零点30分。交警在中山北路紫阳花苑门前处置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施某醉酒驾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大队民警在认定事故责任后,对其违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50元和20元的处罚。
交警部门介绍,今年以来镇江全市电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因颅脑损伤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2.83%,可以说头盔是电动自行车驾驶是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交汇点记者 钱飞 通讯员 镇交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