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0日公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十条措施》,明确设立涉疫情案件“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涉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加强对因疫致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减轻企业负担。
扬州中院明确,将依法从快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安心生产经营。
综合考虑疫情对劳资双方的影响,扬州中院将审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沟通协作,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注重劳资双方利益平衡,降低用工问题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
法院还将及时研判涉经营场所租赁、建设工程、货物运输、旅游、培训及餐饮服务等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引导当事人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主张权利和提出抗辩,尽可能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方式促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降低疫情对市场交易不利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当事人利益,公平合理确定相关责任。
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扬州中院明确一般不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运用预重整等破产保护机制促进企业重生。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陷入暂时困境的企业,扬州中院将合理适用“活封活扣”等灵活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或变通保全方式。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审慎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扬州中院还将推动建立跨部门涉企权益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依法保障行政机关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各项政策平稳实施。积极协调行政机关探索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行政处罚适用分期或暂缓执行。强化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兼顾疫情防控、企业减负、个体维权等多方面利益,提升企业依法经营信心。
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