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不审慎、非标投资投后管理不到位、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单据审核不到位。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吴长宝、颜艳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负直接管理责任,叶俊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非标投资投后管理不到位负直接管理责任,杨艳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单据审核不到位负直接管理责任。
盐城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罚款人民币13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对吴长宝、颜艳分别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叶俊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杨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