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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批试点!江苏这一地区住房公积金做出重要调整
2021/04/28 17:24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上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做出重要调整!4月28日,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苏州是住建部批复的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六个城市之一。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注意到,去年7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今年以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是接连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通知》《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等。此外,为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还印发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调整

  为切实加大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苏房金〔2021〕25号)明确——

  提升最高限额,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含公租房)的,提取最高限额由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自住住房的,提取最高限额由每月22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

  调整提取额度。《通知》实施后,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不含公租房)的,在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留存一个月缴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按月租金额、月公积金缴存额65%及最高限额三者取最小值计算。

  《通知》从2021年3月26日起正式实施。

  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苏府办〔2021〕88号)表示,通过持续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等方式,切实加大对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强化资金支持。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预留不少于5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

  完善系统功能。在“苏州公积金”APP的租房委托提取业务中新增“租房委提续签”功能,缴存职工在近6个月内存在租房委提记录的,可以通过“租房委提续签”功能申请续签,仅需录入“租赁开始日期”、“租赁结束日期”和“月租金”。

  该《办法》从2021年4月17日起正式执行。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提取条件和对象。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出资加装电梯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加装电梯房屋产权人、配偶及产权人同一本户口本的直系亲属。

  提取金额。加装电梯提取金额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规定的留存金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提取次数和时限。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职工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加装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支付凭证(须扣除政府补贴金额)或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和银行卡,即可前往加装电梯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

  《通知》从2021年5月8日起正式执行。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制定《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和《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一)个体工商户

  缴存条件:苏州大市范围内正常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企业全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办理流程及要件:个体工商户雇主直接到工商注册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经办人员通过“大数据”直接获取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个体工商户不需再提交纸质材料。缴存登记办妥后,按现有规定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开通单位网上业务。

  缴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准,并按年度基数调整文件的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托管等业务按现有规定执行。

  使用: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

  激励措施: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按规定计算得分;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

  投诉处理:公积金中心不受理个体工商户雇工投诉、举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自由职业者

  缴存条件:在苏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执行。

  办理流程及要件:自由职业者应到社保缴纳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银行代扣等相关手续。办理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指定银行借记卡。自由职业者之前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月缴存额确定: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固定金额档次。试点时最低从500元开始,每500元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由自由职业者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

  缴存:自由职业者采用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补划款。自由职业者可以补缴或预缴公积金,补缴公积金的,最早不能早于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实施细则发布之月。预缴公积金的,最长不得超过当前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提取: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自由职业者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贷款偿还期间,仅可办理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参与自由职业者贷款额度计算的金额不予提取,还清后可以提取。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的,办理提取时可提取自愿缴存部分。

  贷款: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包括——

  (1)连续缴存期限:在申请日前应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日前6个月内累计补缴月份不得超过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以上(贷款申请日之后的预缴月份不得计入缴存月份);缴存职工转为自由职业者的,缴存职工期间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2)信用要求:自由职业者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中存在规定负面信息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3)可贷额度: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累计缴存年限超过两年(含)不足五年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自由职业者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含预缴超出金额)×3(倍);公积金累计缴存年限超过五年(含)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自由职业者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含预缴超出金额)×5(倍)。

  借款申请人同时存在缴存职工账户余额和自由职业者账户余额的,可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贷款额度。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贷后管理: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在贷款结清前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期缴存且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的,将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注意事项:(1)自由职业者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2)自由职业者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激励措施: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按规定计算得分;在租赁苏州市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住房时可按月支付租金;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

  执行时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自4月21日起开始实施,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自2021年7月20日起开始实施。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王建朋

  素材来源:苏州市公积金中心、苏州发布等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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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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