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
竟然还有人刻意隐瞒湖北地区往来史?!
苏州公安出手了!
近日
一男子裴某
从湖北襄阳返回吴江盛泽
却刻意隐瞒相关内容
被警方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这也是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发布后
苏州首例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近日,吴江区公安局盛泽派出所接到盛泽镇渔业村村委会相关人员的举报,称村里有一名男子疑似从湖北返回盛泽,希望公安部门协助调查。
渔业村村委会在对外来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有一对来自湖北襄阳的夫妻,但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询问情况,夫妻二人坚称春节期间没有出入湖北。因担心夫妻二人所说情况不实,村委会遂请警方协助调查。
盛泽派出所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这对夫妻中的丈夫裴某于1月21日才从湖北襄阳返回盛泽渔业村的租房内。
2月3日下午,盛泽派出所民警会同渔业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来到当事人裴某的家中,对其再次询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裴某承认了刻意隐瞒从湖北归来的事实。
吴江区公安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
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
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依法对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因疫情防控需要暂缓执行,
目前裴某正在居家隔离。
面对突发疫情
有的人勇敢逆行
有的人默默支持
但极个别的人
为了一己之私
我行我素、任性妄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已经进入全面攻坚阶段
为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苏州公安将根据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内容
重拳出击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数日前,董某某、董某自湖北返回昆山,疫情防控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二人居家隔离,但二人在隔离期间屡次外出,无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2月3日下午,昆山市高新区防疫指挥部指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强制隔离,但该二人拒不配合,在被带离过程中拉扯、踢踹工作人员。
目前,董某某、董某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拘留5天,二人正在高新区隔离点接受强制隔离,待医学观察结束后接受处罚。
2月4日中午,昆山开发区某小区门口,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正在对进入小区的车辆驾驶员进行体温检测和身份核实。在检查过程中,轿车驾驶员董某不理解小区的人员核查措施,一脚油门撞断门口的进出道闸并扬长而去。
目前,董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拘留7日。
2月4日,胜浦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向社区民警反映,有2名湖北籍人员在明知苏州市政府发布的湖北返苏人员需主动向社区报备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回过老家湖北省随州市的事实,在小区居委会上门登记排查时虚构自己未回过老家湖北省随州市。经过民警摸排确认,两人确有途经湖北随州的经历。
2月4日晚,园区公安分局胜浦派出所民警现场依法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不要侥幸!不要隐瞒!
这不仅是为自己负责!
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责!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6号)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要求,为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公众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火车站、交通路口、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应当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
3.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4.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
三、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者需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1.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发生逃离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需要得到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坚决落实责任,一定能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苏州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苏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人员在政府发布隔离、封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各类“黑旅馆”的,一律行政拘留。
十四、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苏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
十五、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全民防控疫情
人人责无旁贷
共同战“疫”,我们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