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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百姓角度来看《问责暂行规定》
新华报业网  2009-07-14 16:12:32  [发表评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7月12日新华网)

  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但是并不因为这个不受群众关注。如何通过问责规范干部行政,这本身就和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这个规定出来后,各个人可能有不同的想法。对干部来说,可能会发现在问责程序上,有亮点,如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规定可以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这可以很好的避免错误问责,保证了干部的权益。但作为一个普通的百姓来看,也会发现很多亮点。

  一是规范了问责范围。过去的时候,我们发现有的问责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把问责当作对付舆论的一种手段。有的同样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就问责,群众不知道或反映不强烈的就不问责。有的把问责当作讨好领导的一个方法,有的干部一时兴起,对这个问题有意见,就问责。可是同样的问题,由于领导没有提出批评和意见,就不问责了。这样的现象恐怕在规定出来后,就会很少了。因为什么要问责,在规定了已经有了明确的范围。只有公平问责,才会使一些干部不产生侥幸心里,从而更加增加工作的责任心。

  二是规范了问责的处理。在以往,我们看到有的干部在被采用免职的方式问责后,可是不久后就发现又担任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群众把其称为“换个位置的问责”,更有甚者,在被问责后,干部的职级不是下降了,反而是提升了。有的部门对此还解释道:“没有违反规定”。如此问责,能让群众信服吗?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社会有了一种共识,那就是被采用免职的方式问责的干部,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在这个出台的规定中,已经顺应了民意,把群众的呼声和社会的共识吸纳到规定中,这恐怕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三是赋予了群众的知情权。过去,虽然我们也能知道干部问责的一些情况,一些部门也能把干部问责任情况公开出来。但是这种知情权,很多时候是出于一些部门的自觉,好像并没有什么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一定要公开问责情况,因此,群众对问责的知情权缺少了解的底气。现在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个“一般”,应该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有了这个,恐怕群众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了解问责的知情权。有了群众了解问责的知情权,可以很好的对问责工作的监督,这不但但可以加大我们对犯错误干部的问责力度,也可以保护一些干部,避免他们遭受错误问责。

  当然,这个规定还有很多亮点,每一个亮点让群众看到这个规定的“先进性”,每一个亮点,都让人看到规定出台的必要性。今后,我们应当好好宣传这个规定,用好规定,让问责变得更加规范起来,群众对我们的问责工作更加满意起来。  张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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