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业主杨燕林拍录法院执法被拘,杨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广州日报7月2日)
“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此言出自堂堂法院院长之口,给人的感觉绝不是荒唐、悖谬和无知,而是公权掌控者嚣张、霸道和无畏嘴脸的赤裸裸展示。此言的背后和隐喻,让人不寒而栗。
公民杨燕林等人被拘的原因,枣阳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
这种既强词夺理有牵强附会的理由,如果出自一群法盲或者街头波皮无赖之口,倒也罢了;但不幸的是,出自一群整天和法律打交道、以守卫社会最后一道公正防线为己任的法官之口,实乃匪夷所思。从公民行为方面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拍摄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不予许可;从公权行使角度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法院禁止公民拍摄公务活动自由。况且,假如法院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何须惧怕公民拍摄?拍摄不一定是负面曝光,说不定还是正面宣扬。
公民只是拍摄法院的公务活动,就被“莫名其妙”地抓进了看守所,再拘留上半个月,在这里,执法者无疑把国家机器当成了部门的工具。不要原因,不要理由,甚至不用解释,只要冒犯、顶撞或者伤害了执法者的面子,执法者就可以拘你没有商量。这种“习惯性动作”,才更为可怕。
民众有理由怀疑,由这样的人士执掌法院,有多少案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习惯”来判决,有多少诉讼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个人好恶来行事?联想到在“彭宇撞人案件”中,南京法院的判决书通篇依据的都是“按常理”、“依情理”而不是查明事实,就可窥见基层法院率意而为的普遍性。当法官视国家机器为自己的私器,视庄严的法律为儿戏,动摇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