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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如何定性 张明宝或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南京日报  2009-07-03 08:26:15  [发表评论]
新华报业网讯    酿成“6·30”重大车祸,肇事嫌疑人张明宝被强制醒酒后,于前天下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不过,对张明宝以何种罪名报请检方批捕,目前警方仍在补充侦查。
  
  “6·30”事件发生后,市民对于张明宝到底涉嫌什么罪名非常关注。在互联网上,绝大多数网民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网民认为是交通肇事罪。两种不同的罪名,量刑分别也非常大。如果被确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就是死刑,而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是7年,逃逸致人死亡最高刑是15年。
  
  那么,张明宝究竟该当何罪?
  
  一方观点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理由是张明宝是驾驶人,明知驾车不能喝酒,但他事发当晚喝了8两白酒,酒量再大的人也知道8两白酒意味着什么。张明宝明知醉酒驾车的后果仍驾车,这时,他的醉态就转化成了一种“危险方法”,并且关键还在于,他开车是冲着不特定的人群撞去的,“危险方法”加上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群”,这就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另一方则认为是“交通肇事罪”。该罪是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那么,张明宝行为的“过失性”在哪儿?虽然张明宝是酒后开车,但如果他是想到达另一目的地,就不能证明他是想“以‘酒’作邪”,况且刑事法律中,从没有规定“醉酒”就是一种“行为的故意”。如果张明宝处于醉酒的无意识状态,也就不能证明他是有意朝着人群撞去的,可能连逃逸都算不上。
  
  据了解,警方对此案高度重视,调派了大批法律专家会商此事。据参与调查的警方一位人士称,虽然张明宝已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但这并不代表张明宝涉嫌罪名已经确定。对张明宝刑拘之后,还要进行补充侦查,对其在当时的精神状态、思想意识等进行讯问,最快在7天之内,才能确定以何种罪名报请检察机关批捕。
  
  据介绍,参与审案的多位专家,都倾向于将其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需要补充证据。而且,张明宝最终定性何罪,要由检察机关公诉后,由法院判定。
  
  当晚事发后30分钟,江宁区检察机关就已介入此案。昨天上午,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俊赶到区公安分局,对张明宝涉嫌何罪进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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