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 坚
核心提示:
今年1月,一场百年不遇的特大雪灾袭击了我国南方地区。我省也遭遇了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的降雪,高速公路、机场等交通设施也深受雪灾影响。就在此时,安徽的一位车主丁力在沪宁高速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由此被告上法庭。而当了被告的丁力却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在发生严重雪灾后,没有封闭高速公路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并请求追加其为第二被告……
一场关于高速公路公司有无高速公路关闭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由此展开……
结冰高速路
上演“惊魂一刻”
2008年1月13日晚10时许,一场鹅毛大雪从天而降,雨夹雪越下越大,不久,被雨雪初袭后的沪宁高速路面已经结冰。丁力驾驶安徽牌照的小客车驶入沪宁高速公路,向南京方向快速驶去,他并没有按照路旁指示牌和电子屏幕的提醒,减速慢行,车一如往常地行驶着。可是,当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他突然发现前方不远处出现了一辆正在小心慢行的轿车,就在丁力想刹车时,已经来不及了,路滑、车快、安全车距不够,丁力驾的车瞬间追尾撞上前方由彭勇驾驶的江苏牌照的小轿车,巨大的冲击力让轿车顷刻间变形,乘坐轿车的王某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丁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丁力驾驶的小客车偏偏又没有投保交强险,且车辆登记车主为丁力的妻子徐艳。
不久,事故双方因理赔问题坐到了一起,肇事者丁力认为,这起事故是雪灾导致高速公路路面结冰路滑造成的,但下雪时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封闭高速公路,才是他撞车的主要原因,他要求王某去找高速公路公司索要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不欢而散。事已至此,看来只有走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了。
争议焦点
高速公路关闭权
2008年3月,王某一纸诉状将丁力及其妻子徐艳一并告上无锡市锡山区法院。
王某诉称,2008年1月13日,丁力驾驶登记车主为徐艳的皖K48xxx号小客车,在沪宁高速公路行驶至沪宁线131公里处(结冰路面),与彭某驾驶的苏J1xxxx号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作为小客车随车人的他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丁力负事故全部责任,他本人不负事故责任。沪宁高速公路在气候恶劣、路面结冰时未能阻止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上述被告赔偿医疗费用2856.74元、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共计人民币4968.74元。
丁力、徐艳辩称,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预见路面结冰,并且有能力、有权力关闭高速公路,阻止车辆驶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据此,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该事故是由丁力个人造成的,与车主徐艳无关,徐艳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宁沪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源起丁力在结冰路面上没有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丁力应负全部责任。宁沪高速公路公司仅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没有关闭高速公路的职权,不是执法主体,且公司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其公司无关,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当恶劣天气出现时,交管部门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高速公路以及城区的高架桥、快速通道实行相应的管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恶劣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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