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省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涉嫌犯受贿罪被诸暨检察院提起公诉。黄国超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庭上,黄国超否认了之前的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所做收受贿赂的供述,是诸暨检察院“长时间、不间断、轮番”审讯下逼出来的,是办案人员不断威胁、欺骗、引诱下编造的。其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当庭播放审讯录像,以辨真伪。但是,公诉方以审讯录像是“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及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为由拒绝当庭播放。(7月15日《山西晚报》)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与信任酵母。在当事人质疑检察院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本应该及时公开审讯同步录像以正视听。这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是检察机关自证清白,消除消除公众怀疑空间,树立公众对监察机关公信的契机。如果检察院不举证取证审讯环节合法,公众有理由提出质疑。然而,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竟然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了当事方的诉求,实在令人费解。
那么,审讯录像到底算不算国家机密呢?据介绍,《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并没有有关讯问录音录像属于国家机密的相关条款。而且据有关报道介绍,早在1999年,浙江省检察系统就开始在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审讯过程中试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旦嫌犯及辩护律师对审讯提出异议,就应该当庭播放相关录像,以作为“有力旁证”。2004年,浙江省检察院作出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讯问全程同步录像资料,“在省、市和部分基层检察院试行”。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何况,即使某案案情特殊,涉及国家机密,也应该采用不公开方式审理。既然法院已经公开审理,就不存在泄密的问题。
从报道来看,该案多以当事人口供入案,其他旁证稀缺。而且犯罪嫌疑人已经当庭翻供说曾遭遇刑讯逼供。在这样的语境下,嫌疑人辩护律师申请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以辨真伪,应是合理的利益诉求。检察院根本不应该从中作梗。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公开播放审讯录像达4802次之多,难道他们都涉嫌“泄密”?再说,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开始施行。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敬畏法律,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录像信息,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讳莫如深。检察院的推脱之辞显然站不住。
笔者注意到,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我们的侦查谋略,暴露了以后我们还怎么查?”应该承认,侦查工作确实需要讲策略,公开侦查策略或许会客观上制约案件侦破率提升,甚至还会自曝家丑,给检察院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但这正是国家检察机关的责任,更是公众心中的期待。正如有网友所言,孙子兵法是广为人知的军事谋略,为何现在还在广为应用?
法律界有一句经典名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检察院拒不公开审讯录像信息。即使检察院工作廉洁高效,侦查取证环节完全合法,公众仍有可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认为检察院在搞“暗箱操作”,刻意回避社会监督,对检察院公信力产生种种猜疑。因此,在笔者看来,审讯录像是否公开根本不是国家机密之争,而是检察机关有没有胆量与勇气公开的问题。(踏雪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