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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以租代征”为何迟迟无果?

  江南时报网  2008-07-11 14:46:09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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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本报接到泰州海陵区许郑村村民王某等人的投诉,反映该村领导违反法律规定在未与村民协商的情形下,将村民承包的土地出租给某公司建仓库,违反了“将集体土地转为工业建设用地,应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不是办理租赁手续”的有关规定。更为村民不解的是:村委员会将村民承包的土地租赁给其他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有关部门竟然给某公司颁发了集体土地租赁使用证。


      在当地信访局给村民储利华、夏国平两人的信访答复中,记者看到:经查,江苏大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位于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许郑村境内,温泰路北侧,用地面积1.8649公顷。该项目用地于2006年9月2日经过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06年12月31日经过泰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给江苏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20年,用途为仓储用地。2007年3月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年租金为每亩3500元,且五年增加一次,增加幅度为土地年租金5%。因此大地公司的使用为有权使用。记者就此信访答复请教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王小姣律师。王律师认为,2006年9月2日该地经过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正确的,是要求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不是租赁手续。征用手续是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金用的。而租赁是按年交纳租金的。因此,泰州国土部门违反省厅指示,应办征用手续却办成租赁手续,是方便了开发商。“以租代征”是一种违法行为。


      村民们告诉记者,如果开发商将租金给了也就罢了,可是这几年他们从来没有拿到租金。于是村民代表宣布该土地租赁协议无效。村民夏鑫等人还与村民代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该笔地租赁过来从事农业开发,准备搞大蓬。他们咨询过律师,说租赁集体土地搞农业是合法的。他们还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土地租赁证。行政案件立案后,因为曾跟开发商理论了一番,储利华等人被定了个“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拘。当地法院2008年5月对行政案件作出裁定,以土地承包人与颁发土地租赁证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目前行政诉讼正进入二审程序。


      南京知名律师崔武认为,当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定不是实质处理。实体问题的处理是用判决。该行政裁定只是说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等于说被告的颁证行为就合法。原告还可以向上级国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下级国土部门的违法行为。


      泰州国土局一位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以租代征的行为是不对的,是违法的。他们将会本着有错就改的原则予以纠正。对于开发商是否支付租金了?许郑村支书开始说给了,后来又说不知道。另外,据储利华的辩护律师丁长福告诉记者,在行政案件一审过程中,有关部门曾经要他帮助做工作:如果储利华等人撤消行政诉讼,就会给予赔偿。后来双方还是发生分歧导致调解无效。现在储利华等人被定了个“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到法院已经几个月了,但至今连刑事起诉书都没有拿到,会见储利华困难重重。最近,在干警的陪同下,律师才会见了储利华,他说办理该案的压力很大。该案存在诸多人为因素。本报记者 许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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