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充分体现了党的意志,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政府,是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利益工作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法律的尊严是人民的尊严,法律维护的利益是人民的利益。因此,法律只能姓“公”。
人民的政府为人民,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人民警察,理所当然应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行政、为人民执法了。但是,在湖北省公安系统,为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公安厅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办公室”,专为民警讨说法。(7月6日《楚天金报》)
在这里,人民警察被人为地从人民范畴划分出来,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再由自身高高在上去维权。法律被更名改姓,执法理念在领导层出现严重偏差。
细分公安民警的执法范围:武装民警是以武装看押剥夺和限制违法犯罪分子(人民内部违法者)的人身自由,他是执行者,只要不发生人身体罚,与执法对象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消防民警除了预防火灾发生,同时无偿地为集体和人民群众扑救火灾,直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只有“给予”的消防法令的执行者,警民冲突几乎为零;刑事民警,除了发动群众排查案情,只要不对犯罪嫌疑人搞逼、供、信,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打击违法犯罪,人民定会拍手称快,何来警民冲突?问题和矛盾出在治安民警和交通民警身上,他们与人民群众接触面广量大,在处理治安事件中,有时开始虽不是当事人,稍不公平、公正,就把自己卷了进去成了当事人。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的是经济利益、
人身安全,法律是以牺牲一部分或少部分人利益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是人人受益,利益失去者、利益既得不满足者,加之部分民警粗暴执法、诱导犯法、询私枉法,都可能暴发警民冲突,甚至是群发性冲突、恶性案件,这是由它的工作性质带来的不利后果。
在处理人民群众之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通常情况下公安民警察是以维护法律尊严的执法者面目出现,是人民警察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服务(包括公有、私有财产、无价之宝的生命),法律与执法者和谐地融合在一起,法律的尊严就是公安民警这个不可分割的群体尊严;在处理不可避免的警民冲突事件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公安民警如果从维护法律公正的回避角度出发那是法律的题中之义,如果既当“运动员”又生出个疑似“裁判员”的“维权办”,势必有碍法律公正,无疑对投法律投了不信任票。难道不是吗?法津到了对手握执法大权的公安民警不公平、不公正的程度,“官告民”也无门了,这是对整个社会治安形势估计过分悲观的表现,是典型地化“公权”为“私权”。
奉劝湖北省公安系统的领导,在处理公安民警执法过程的警民冲突问题时,严于律己,多从自身找找原因,多想想法律的尊严,多想想人民的利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起人民欢喜、高兴的亲民形象、公仆形象,暂缓设立有违执政理念、有损法律公正的“民警维权办”。
孙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