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有期徒刑12年,人们才如梦初醒地发现,庞的妻儿早在6年前、他大权在握时就定居国外了。
于是,人们就造出个新名词,把那些妻儿在国外、一人在国内的官员称为“裸体做官”,并强烈呼吁:彻查妻儿定居国外的“裸体官员”。
笔者觉得,只是从现象上查清“裸体官员”并不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不是早有处级以上干部妻儿子女出国、出境的书面报告和数字统计吗?彻查他们妻儿定居国外的费用来源相比较就不哪么容易了。有网文为他们想好了可供忽悠的三种来源:一是亲朋戚友那里借来的,二是妻子儿女做生意挣来的,三是祖上遗产继承得来的。我想,总能粗线条查清,真有巨额不明财产,只要肯下功夫,也是难以逃脱的。想想香港廉政公署花了几十年功夫,犯罪嫌疑人死了都查清了他的犯罪事实。这叫,只要功夫深,坏人难逃遁。
但是,笔者觉得至关重要是,有没有客观上造成“裸体官员”贪赃枉法的规章制度要彻查、要修正?比如,处级以上干部,先是子女出国留学、经商,再是子女在国外与洋人配偶定居,最后是妻子投靠子女出国,规章制度为何一路绿灯,不能加以制约。时下某些官员的思维逻辑,已经习惯于把个人经济收入与国外发达国家“接轨”、而把规章制度与国内平民百姓“接轨”了。现行的出国留学、经商、定居的规章制度是否授他们以口实:我个人虽然是政府官员,但我的妻子儿女是平民百姓,他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问题不在形式而在内容,领导干部因职务往往掌握着某一部门的公权,他们可以利用公权与不法外商在出让国有土使用权价格评估、进口项目设备、技术转让、原料进口、产品出口中侵害国家利益,进行权钱交换,在妻儿出国就读、经商、定居中“隐性回流”,无论是“裸体官员”还是外商都是非法财产的“快乐偷盗者”。平民百姓不具有公权支配权,无法达成权钱交易。官员与平民百姓在这些规章制度面前,就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想到导师们在论述“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时也说过此类话,并把它称为是一种特定“法权”。
要做到某些领域、某些方面规章制度相对合理,就要对一定级别的官员作“特殊性”的规定,比如,规定处以上官员任职时期内、省部级以上延伸到离任一段时期内,妻子儿女不得出国就读、定居,有所得就要所失,只能单项选择,不能多项选择,你不愿意失去既想吃肉、就想喝汤就不要为官。这叫做,形式上的不合理,而达到了事实上的相对合理,从规章制度、预防犯罪、前置防腐上斩断以权谋私的权钱交易链。即使发生了经济犯罪事实,也把他控制在国内范围,可以有效地降低查处成本,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小得多。
矫枉必须过正,在事关防腐反腐的规章制度、法制建设上,还是从严为好,那怕到了疑似“苛刻”、“不合理”的程度。严是爱,松是害,不仅仅是对政府官员,对执政党、对国家应该是同样的道理。
孙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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