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1日开始,北京将对主要地区、机场、车站、奥运场馆周边地区进行广告控制。任何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相关元素。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也不得与非奥运合作企业合作。未经授权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形象代言人的广告,相关媒体要停播。就是现场观众,比赛期间也不能穿带有广告色彩的服装,喝非赞助商饮料。(7月6日人民日报)
很显然,实行广告控制无疑将更加凸显赞助商地位,支持赞助商的营销宣传。这不仅是维护奥运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北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签订承诺的履行,还是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中国政府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无论是进入看台亲眼目睹赛事的观众,还是普通民众,都有义务尊重赞助商依法享有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而进行的营销权,充分发挥公众广泛参与性的优势,理解与支持奥组委的具体限制,与主办者一起保障好市场营销权,保护赞助商支持奥运的积极性,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良性发展。
然而,公众尊重赞助商,赞助商更应自重。拥有“世界第一品牌”、“品牌梦工厂”等诸多美誉的奥运会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商家,都想从奥运中获到一次强者更强,弱者变强的难得机遇。北京奥运会更是集聚了全球影响力和独特的商业魅力,使赞助商更加珍惜自己的这张“入场券”。不过签约奥运仅仅是奥运营销的第一步,赞助商“笑在最后,才笑得最好”。北京奥运会的各大赞助商都曾签署“勇担社会责任,共建和谐社会”的承诺书,那么,能否做到努力承担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重责任,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呢?公众拭目以待。
任何权利都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同样,奥运赞助商拥有其他企业无与伦比的营销权,甚至每一个观众穿什么样的衣服、喝什么样的饮料都要看赞助商的“眼色”,那么,赞助商的义务也不应等同于其他一般企业。特别是在承担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方面应该比其他企业做得更好,决不能“自毁山门”。应该看到,个别赞助商的短视导致投机心理,不是一心一意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长期累积,“放长线钓大鱼”,而是一贴上“赞助商”的标签就立马翘起尾巴来。有的在产品质量、劳动保障、守法经营方面不尽人意,甚至酿成“血汗工厂”事件,引起较大的负面影响。作为赞助商在奥运前夜,应该好好审视一下自我,有无在抗震救灾认捐中开出“空头支票”至今还没兑现的情况?有无不能积极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现象?有无懈怠节能减排指标任务,至今还对环境构成威胁的“隐疾”?
如果只要求公众围着赞助商打转转,而赞助商本身却不能尽自己的一份责任,那么这不仅有损赞助商本身的诚信,更损害整个社会信用,乃至国家的信用,对奥运成功举办有百害而无一利,更是对奥运精神的背叛。
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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