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家中的独子,性格内向,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孙高(化名)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案时,特殊的司法工作者“人格调查员”张海英出庭并向庭审法官提交了她从被告家乡调查得出的人格评估报告。法官参考人格评估报告近日从轻判处孙高有期徒刑7年。(6月19日人民网)
据法官介绍,5年前青岛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已经开始引入人格调查制度。去年全市有人格调查员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37起。人格调查员一般是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团市委、妇联或社会矫正组织的工作人员兼任。当事人无权要求对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
从表面看,人格调查制度对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似乎有一定的好处。但人格调查可以左右量刑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什么叫人格?答曰:个人的道德品格。孙高故意伤人致死,侵犯了人的生命权,这算什么“人格”?因为他是家中的独子,性格内向,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就可以减刑,这么一来,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岂不要大打折扣?
一个人走向犯罪,有其一定的发展过程,往往由量变引起质变。有的人一开始并非是什么罪人,说不定表现很好,或是有功之臣,或是劳动模范,或是生产能手,或是什么标兵,等等,这些人一旦走上了犯罪道路,能否“以人格抵罪”?如果用人格调查制度来衡量,这些人完全可以减刑,然而实际并没有这样做。该严惩的照样严惩,该杀头的照样杀头。
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确实很有必要,但也得看罪行的大小才是。孙高故意伤人致死,论罪行并不轻,可只判有期徒刑7年,是否轻了些?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有的团伙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故有人最近提出量刑年龄要降低,惩处力度要加大。这虽然是一家之言,但不是没有一点儿道理。用人格评估冲抵刑期,不仅不科学,也容易产生误导:“反正过去表现不错,纵然犯罪关系也不大”,这无疑不利于未成年人日后严格约束自己。
尽管我们不能轻易怀疑人格评估报告的公正性,但在现今价值观念多元化年代,那种人情因素也不会完全绝迹。万一人格评估报告内容不实,甚至有失偏颇,那怎么办?如果法院依据其减刑,岂不亵渎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人格就是人格,法律就是法律,两者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互相替代。“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严格依法办事。如果说用人格评估冲抵刑期是“人性化”执法的一种具体体现,那么,我倒要提醒一点,切切不要把“人性化”演变成“人情化”。但愿我的提醒是多余的。(沈仰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