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岳各庄市场一商户因仍在偷偷使用超薄塑料袋,被丰台工商部门罚款1万元。这也是实施“限塑令”之后北京工商部门开出的首张罚单。“采取最高上限罚款,就是为了给商户以惩戒,随后还将对市场主办单位予以处罚”,丰台工商分局李云鸿副局长告诉记者。(6月2日北京晚报)
应该说,北京市丰台区工商部门行动之快,值得肯定,但笔者对这一“首张罚单”存有质疑之处。
本案非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如何能当天就开出罚单?工商部门所依据的是商贸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三家联合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无论行政处罚依据哪一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都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法,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
那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工商部门对违规商户处以1万元的处罚,显然不属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应进入一般程序。稍有行政执法常识的公众都知道,一般程序不可能在当天走完所有法定程序。何况“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同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首张罚单”的程序合法性值得怀疑。
其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上述“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那么,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上限最高额罚款,工商部门应对这一自由裁量空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仅仅是“仍在偷偷使用超薄塑料袋”这一违规情节,尚不足以处以最高罚款。因为毕竟这是新规章实施的第2天,何况还有可能存在符合标准的塑料袋供货渠道不畅,导致备货不足等应予考量的客观性原因。
诚然,“限塑令”的顺利实施需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加大法律惩戒力度,但是执法部门不能为了造势,为了首张罚单的“新闻效应”,为了“杀鸡给猴看”,就将法律当成弹性很大“塑料制品”。“首张罚单”的舆论效果比起执法显失公正,显然得不偿失。
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