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6月1日南方日报)
这一通知规定公募机构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难以监督。此次汶川大地震捐款成为公募机构不提管理费用的一个特例,应直接明确规定不得从捐款来源中提取管理费用,这样才能使有限的捐款和盘托出,每一分钱都用在灾区人民身上。
不过,公募机构不是政府机关,再怎么特事特办,管理成本是免不了的。可通过三个渠道解决费用支出问题。一是特殊时期,处理特殊情形享受特殊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管理费用,参照同级民政部门的标准执行。二是由各级民政部门通过节约自身财政安排的管理费用,省一部分给公募机构。三是由公募机构通过动用以往提取其他捐款管理费用的结余统筹解决,或先行垫支,而后在提取非此次抗震捐款的管理费用中分批摊销。
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