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霆案终审判决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站在审判庭,许霆一遍遍地说"我错了",更数度哽咽……经过漫长的法庭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就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5月23日新快报)
许霆在法庭的忏悔与茫然令人深思,是许霆错了还是银行的ATM取款机错了,人间自有公论。先前,正是由于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才直接促成了许霆案的发回重审,也才有了许霆今天由无期改判为五年的结果。从一意义上说,这次公众舆论充分展示了自己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的强大力量,而司法对民意表现出的尊重,无疑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许霆案的判决虽然画上了句号,但结果仍然充满争议。
笔者由许霆案想起3 月 21
日《现代快报》上刊登的,几起南京法院"人性化"判案的案例。王云平是个法盲,他的罪是砍了12棵树,但法官的判决还是让他有点意外,法官判他种12棵树,还得浇3年水!而大学生于海,近日刚刚开始他的"清洁工"生涯,因为他一时糊涂偷了同学手机,他得为此付出很"另类"的代价:清扫系办公室和宿舍一年的地。他们都曾犯罪,但法律给了他们特殊的赎罪方式。和他们比起来,雨花台区居民陈合来的赎罪方式更"特殊":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了同车的妻子身亡,他作出承诺,无论他的生活怎么变化,他都得赡养岳父一辈子。
对于上述的几起案子,司法机关的这种真正的"以人为本"的判决结果令人感动,《韩非子·外储说下》有句名言,说:"以罪受诛,人不怨上",就是说一个人因为犯了罪而受相应的惩罚,这个人是不会埋怨法官的。面对这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弱势群体,法官的判案体现了人性化,彰显了法律的功能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多的是教育和感化。许霆案与上述案件有相同的地方,主观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有成熟的作案条件,因此我认为对许霆案也可以采取"人性化"判决。
其实,法律就是规范化的道德,但写在书本上的法律条文不可能细致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角落,即便是法律做到了足够的细致化,过多的法律条文所做出的过多的限制也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负面的影响,还是要道德加以补充,而道德又是充满人性化的,在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今天,"人性化"判案更有其现实意义。
"人性化"判决的最大优点,是在保证社会秩序得到法律维护的同时,能够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王云平是个法盲,大学生于海一时糊涂,陈合来酒后驾车,许霆取款时ATM取款机出错,虽然这不是犯罪的理由,但判案时都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客观存在因素,从轻处罚会使他们心服口服。我们看到,在案件的处理上,法律始终有其作为一个指导性原则而存在的必要,只是,当具体到某件具体事件时,法律在这个时候只是扮演一个参考意见的角色,而不是最终审判的依据,最终的权力还是在法官的手上。
笔者认为:许霆案是一个特殊的案例,这样的事情在以后的日子
也不可能大量出现。但类似的问题还会发生,如果司法部门都能"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判案,给予"人性善"的轻微犯罪者以最大的宽容和谅解,那么,这个社会中就会更多一份和谐,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杨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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