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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法行为还是维权行为?

  人民网-江南时报  2008-05-22 16:15:58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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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电  泰州海陵区许郑村的一块集体土地上出现了两份租赁协议。第一份租赁协议的内容是村委会将集体土地租赁给某公司搞工业建设,后来村民小组认为以上“以租代征”无效,声明作废后将这块土地租赁给村民搞大棚。由于两份协议的内容冲突,后者阻止前者施工,引发多场官司。

      据起诉意见书称:2005年12月,犯罪嫌疑人夏某二人在明知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已与许郑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仍与许郑村11组村民代表夏国林、梁富江私下订立土地租赁合同,承租土地并支付租金。2007年5月24日前后,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取得合法手续开工,夏某二人以此为由要求张某补偿损失。还多次带人到工程工地阻止施工,多次阻止施工造成施工方、建设方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2483元。夏某等人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对这样的起诉意见,夏某的辩护人泰州强联律师事务所丁长福律师说,许郑村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由于村民反对,双方申明协议无效,后夏某二人签订了租用协议,且一直支付租金。丁律师认为,许郑村将地租给某公司搞非农业建设,这份协议是违法的,属于“以租代征”,不受法律保护,而租给本村村民搞农业大棚则是合法的。因为集体土地给农民建大棚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所以,夏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维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据记者了解,夏某等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导致调解未能成功。今年5月7日,法院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目前状告“以租代征”的行政诉讼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南京知名律师崔武认为:夏某等人与某公司由于出现两份租赁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其行为属于维权,而不构成犯罪。因为国家三令五申: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村民委员会将集体土地租赁给公司从事非农建设,显然属于无效行为。如果需要,他愿意出庭为夏某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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