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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孤儿收养办法

  南京日报  2008-05-22 15:06:42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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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四川地震灾区的孤儿,牵动着南京市民的心。这几天,不少市民给本报新闻热线84499000打来电话,表示想收养灾区的孩子,并询问收养办法。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中级法院有关法官。

  市中院民一庭一法官说,依据《收养法》及民政部有关规定,收养不满14周岁的灾区孤儿,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灾区孤儿,必需经过送养人即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允许,收养人数不受限制。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孤儿,应当征得该孤儿的同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官说,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灾区孤儿,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该法官还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此外,借收养名义拐卖孤儿或者虐待孤儿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宗苑殷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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