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设立全国哀悼日后,有法学专家建议,将设立全国哀悼日法定化。其理由是,把“以人为本”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是国家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共同的需求;全国民众都能借此集体表达对灾区遇难者的哀悼和尊重,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5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国际上,在伤亡惨重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确有很多国家诸如美国、厄瓜多尔、泰国、俄罗斯等政府都宣布设立全国哀悼日,但将其法定化的据说并不多。
对遇难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是人间善良美德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但道德规范的确认和价值观念的形成,不是靠设立几个哀悼日所能济事的,它是一个长期建设和实践的过程。事实上,这种对生命尊重和关爱的道德规范早已自发形成(如清明节的祭扫活动,现已法定化),很长时期以来只是没有法定化罢了。
对生命的尊重,不只体现在人死之后,更要体现在人活着的时候,体现在对人权、人性问题的认知和重视。表达对灾区遇难者的哀悼和尊重,确实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但凝聚力的形成和增强,主要来自政府执政为民的生动、具体的实践,来自对百姓人权、生存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来自对芸芸众生的生命的高度关爱,当然也来自人民群众的高度政治觉悟和对政府的充分信赖。中华民族的空前的凝聚力,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只有这样的凝聚力,才能巩固和持久,才能经久不衰。
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不能忘掉过去,不能忘掉痛苦的历史,这是人的道德本能。即使没有“法定化”,这种本能将依然存在,唐山大地震的深重灾难,痛苦经历,只要不是健忘者,恐怕谁都会记得。古话说得好:“君子济人于患,必离其难。”(《吕氏春秋·离俗》)道德的魅力和光辉源于觉悟,重在高尚的行动和真情的付出。这一切,决不是将哀悼日“法定化”一下就能承载的。
(沈仰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