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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法官张旭琳接到了一个电话,一名四川籍原告因为灾情,生活陷入困顿,希望法院能协助做被告工作,进行提前还款。
今年3月,雨花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雇佣合同纠纷,原告李某(化名)是来自四川省中江县仓山镇人和寨村9组的一名打工人员,2006年4月家住南京的被告孙某雇佣其到南昌一个工地做工,工程结束后,双方约定由被告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工钱。回到四川家中,原告只拿到被告汇付的部分工钱。2007年8月,原告直接到南京找被告讨要工钱,孙某出具了一份41000元的欠条,答应一个月后付清欠款。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被告孙某陆续向原告汇付了20000元,其余的21000元一直没有支付。在此情况下,原告于2008年2月29日委托律师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被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在2008年5月30日前付清。
挂掉电话之后,承办人立即与被告进行联系,协商能否考虑对方家乡遭遇地震灾害的实际困难,提前支付欠款。被告妻子王某接听了电话,立即表示可以,并约定次日来法院付款。放下电话不久,被告妻子王某再次打来电话,表示马上就将余款送到法院。当天下午,王某如约来到法院,正在开庭的张旭琳法官向当事人进行了必要说明,立即休庭接待了她,原告律师随即也赶到法院,通过银行将钱款汇给了李某。
当晚,承办人通过短信息与李某进行了联系,询问款项是否收到。李某当即回信确认已收到全部款项,表示“我们家乡受到地震,能马上收到真的很谢谢你们的帮助,我只能在短信中谢谢你们,谢谢了”。(张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