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安徽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安徽第一监狱医院死亡,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出具死亡鉴定书。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对此鉴定书表现出“惊讶”,他表示,这份死亡鉴定书在严谨性上是有缺陷的。(2008年05月12日02:29中国青年报http://news.sina.com.cn/c/2008-05-12/022915518071.shtml)
从法律角度上讲,死亡鉴定书是对逝者死因的“盖棺定论”。它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某些事情的性质。死亡鉴定书上必须有法医的签名,这是技术性要求,如果没有,就说明在形式上是不合格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要有两名法医的共同签名。但是,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李国福出具的这份死亡鉴定书,出具意见的三方——送押单位、医院或法医及检察机关,只是在意见栏内分别注明了“自缢身亡”,而在落款处,除后三家单位加盖的公章外,唯独不见法医的签名。显然,这是一份有缺陷的死亡鉴定书,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可偏偏就是这份鉴定书,却成为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解释李国福死因的合法依据。
吴革主任认为,自缢身亡应有解剖所见,如经解剖见到了×××等,没有这些,说明鉴定做得很不专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法医也说,在法律上,一般都会将自缢死亡描述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或“外物勒颈死亡”,鉴定书上还会确定哪里有血点,如胸部、肺部或口腔粘膜等处。如此来看,李国福“自缢身亡”的结论不仅在技术上相当不严谨,而且“自缢身亡”的结论本身就下得委实有些太草率、太简单。
这也就难怪吴革主任为何立即表现出“惊讶”。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作为执法机关的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居然不知怎样格式的死亡鉴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真的早该集体“下课”了。否则,任由着这么一大帮子连个严谨的死亡鉴定书都整不出来的检察官们执法,不闹出些冤假错案才怪呢!
有缺陷的死亡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不能证明什么;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鉴定书被执法人员拿着到处显摆,却很能证明着一点: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李国福之死有蹊跷。
没有法医签字的死亡鉴定书,只能说下的是政治结论,而不是技术结论。我们其实真的很需要一份专业、有效的李国福死亡鉴定书。这不仅关系着李国福个人的名声,更影响着一场反腐战役的胜败。冷雪峰 作者系广电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