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南通路菜场的保洁工杨昌龙今年初被解聘了,4年前他签了一张“无效合同”,工资也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近,他向雇用他的单位讨要4年来的欠薪、社会保险等待遇。目前下关区法院已受理了他的诉讼。 杨昌龙是安徽和县人,2003年他和妻子一起从家乡到南京打工,双双当上社区保洁员。昨天,记者到小杨家时,他的妻子正在做午饭。居委会给小杨家一间简易房,不到10平方米。屋内两张床。一张是双人床;一张是上下铺的床。儿子一人睡下铺。上铺放了笔、书、本等小学生文具。屋内不大的空间,靠墙摆着一张折叠桌,是给儿子做功课的。杨昌龙说,下雨天屋顶漏雨;吃水要到50米外拎。尽管条件很差,小杨每月工资仅450元(2005年-2007年),但夫妻俩还是安心做保洁,直至今年初单位负责人一句话,解除了与小杨的合同。
昨天,杨昌龙拿出一份2003年7月20日与南通路居委会签订的“临时工合同”,双方签了字,共8条。杨昌龙聘请的夏律师认为,就合同文本看,这明显是个无效合同。首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等。南通路居委会与杨昌龙的“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缺乏劳动合同起码要素。同时,合同中却有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第3条规定,保洁员除工资、奖金外的福利待遇,其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保洁员自己负责。夏律师说,保洁员工作中如被机动车撞,发生工伤,单位能不负责吗?这家单位明显忽视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南通路居委会与杨昌龙签订的“临时工合同”中,没有体现国家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却有一些与劳动法相抵触的条款,明显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杨昌龙先与南通路居委会,之后与阅江楼市场服务中心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杨昌龙在4年的保洁工作期间内,应依法享受到劳动者正当的权益。于是,杨昌龙向下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阅江楼市场服务中心认为,杨是“钟点工”,理由是杨每天中午清扫市场卫生约3小时,杨的工资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小时工资。夏律师则认为,杨所签订的合同是“临时工合同”,是全日制工作,并不是“钟点工”,不能按小时计算杨的工资,应按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对每天劳动时间的认定,杨自己说,他除了中午清扫3小时外;凌晨3-6时还有一次清扫保洁。昨天记者到现场了解,南通路菜场附近一卖包子的孙大姐说,小杨确实每天3点就扫地,6时送垃圾。另一家包子店朱老板的妻子也向记者证实杨的“晨扫”。由于下关区劳动仲裁委裁定杨是“钟点工”,裁决阅江楼市场服务中心补杨2007年11、12月部分工资417.6元外,不支持杨关于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加班、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因此,杨昌龙已向下关区法院起诉,要求阅江楼市场服务中心补偿他在4年工作期间,应享受到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王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