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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刑责"就是重奖"刑讯逼供"

  新华报业网  2008-05-12 14:07:55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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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9日下午,略阳县公安局刑警将在甘肃省文县抓获的盗窃嫌疑人马某带回城区中队,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马某突然死亡。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免予追究刑事责任。(2008-05-10西安晚报)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按正常思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无论怎样总要负点刑事责任的吧。《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现在的情形是,嫌疑人马某死亡,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却不需要承担任何实际刑事责任,说实在的,这个结果真的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它不仅严重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而且会让人民对司法部门失去最基本的信任,信任危机又可能会引发违法冲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实际上是一种打着"为民执法"旗号的以暴易暴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当它披着合法外衣的时候,给无辜公民和政府形象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和致命的。在这起案件中,马某在刑讯逼供中无辜而亡,后果很严重,可到目前为止,那3名民警居然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怜的马某已被打死了,而涉案的民警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难道不是对依法治国的一种公然藐视吗?这种现象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深思吗?这是对人权和天理的公然践踏,是对民主和法制的无耻挑衅,是对政府和公众的无情嘲弄。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应该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必须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决不能以"出发点是好的"、"执行任务中出现的偏差"、"个别人素质不高"等为借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行政处分是必要的,法律制裁更是不可免除的,如果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民警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是对这种行为的默许和奖赏,刑讯逼供现象也就永远不可能绝迹。   作者:蔡正兵  

  http://news.163.com/08/0510/03/4BI86DEF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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