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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批评与过错混为一谈

  新华报业网  2008-05-07 10:00:41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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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消息)

  尊重媒体监督权,保障媒体合法监督权利,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但作为媒体本身,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过错,甚至对被监督对象造成损失,则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批评是批评,但过错是过错,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央视在调查“毒毛巾”事件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坚持正义的媒体良知,应该值得鼓励。但是话又说回来,该报道经最后查证,不能说是不实报道,但至少应该是出现了过错,而且对当事方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也就是说,因为央视报道的失误或者过错,给毛巾厂造成了不良影响。记者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是外行,出现报道失误情有可原,但作为媒体本身来说,也就是央视必须负起这个责任。社会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媒体监督的责任,但并没有被媒体伤害的义务。我接受你的监督,你履行你监督的权利,这是权利和义务的事情。但是报道失实,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和损失,这是涉及到民法的责任问题。警察有打击罪犯的责任,但是警察抓错了人,或者开枪打死了与罪犯不相干的路人,能一句你要配合我履行职责,就能搪塞过去吗?当然,我们并不是不允许失误和过错,但是失误和过错必须要承认,而且要承担责任。既然法院认定央视的报道有不属实的地方,那么,依法央视必须承担报道失误的责任,并接受相关的处罚。之所以我们要较这个真,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为媒体打开这个方便之门,给其穿上“黄马褂”,出现过错也可以不用承担责任,那么媒体由此而滋生的傲慢与自大就不可避免。我们无法不担忧,出于利益的较量,媒体看谁不顺眼,就把你摸黑一把,之后一句轻飘飘的“容忍批评”了事,你又能奈我何? 刘长锋

  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5/06/content_81114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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