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南通 泰州 扬州 盐城 连云港 徐州 淮安 宿迁 高新
房网 教育 旅游 汽车 健康 时尚 婴幼 人文 讲坛 博客 论坛 游戏 知识 鲜花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 > 国内 > 国内 正文

最高检: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

  法制日报  2008-05-07 09:41:06 [发表评论]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新华报业网电  “都是用捡来的卡取钱,为啥判罪不同?”由于司法机关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同样是捡别人的信用卡取钱,却被判不同的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将终结这样的困惑,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输好了密码,账上还有数万余额。近日,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好运气”,一位提取了七万多元,一位提取了四万多元,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

  然而,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法院却认定出不同的罪名,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相关新闻:
  

 

图播天下

泉城迎来“暑期游”高峰
泉城迎来“暑期游”高峰
奥帆赛竞赛水域大部分浒苔已被清除
奥帆赛竞赛水域大部分浒苔已被清除
法国核电站泄漏 约3万升核液体进入河流
法国核电站泄漏 约3万升核液体进入河流
中哈天然气管道正式开工铺设
中哈天然气管道正式开工铺设

新闻频道48小时排行榜

·俄罗斯苏霍伊公司将向客户推出第五代战斗机
·国产大片《赤壁》全国零点引爆
·巴基斯坦欲购四艘中制一艘美制护卫舰
·歼-7利剑出鞘40年 造就中国几代航空人
·假牌宝马警车开道抖出官员真威风
·假牌宝马警车开道抖出官员真威风

江苏频道48小时排行榜

·高温下的南京美景
·省委传达贯彻温家宝在江苏视察重要讲话精神
·省级机关新招公务员先赴苏北锻炼
·暗访南京高校女生宿舍楼 偷窥女生很"容易"
·上半年沭阳经济"跻身苏北前三名"
·禄口机场扩建工程获准立项
·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宁隆重召开
·盐城城乡低保标准上调
·扬州为防意外奥运纪念币暂停兑换
·南京公布医保药价引导市民比价
 
本报简介 集团导航 | 广告资费 征订指南 联系我们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您可以通过以下任何域名即可访问本站:www.xhby.net  www.jsol.org  www.jsnews.org 
  版权所有:江苏新华报业网

新华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苏ICP备05012207
经营许可证:苏B1.B2-20050001
国新网许可证:32120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