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恋爱的小陈和小红卿卿我我,恩爱无比,恨不能你是我的一切,我的一切都是你的。可订婚没多久,两人便为家庭琐事恩断义绝。一场婚姻流产后,两人锱铢必较,为算“婚姻流产损失费”打起了官司。分手打官司要赔偿准新郎小陈今年23岁,2006年春天,小伙子在南京某企业打工时,结识了同在一个厂打工21岁的女孩小红。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小陈便将小红带回了家。小陈的父母对小红也很满意。转眼到了农历新年,双方家长一合计决定按当地风俗给两人举办订婚仪式。小陈父母特地请村书记作为介绍人,并按习俗花了8650元购买黄金项链、手链、戒指、皮箱、羊毛毯、羊毛衫等物品,同时另送彩礼12000元给小红家。
殊不知,没过多久,小陈和小红就因性格不合发生了争吵,随着争吵的升级,两人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眼看两人相处越来越困难,小陈和小红便分了手。分手后,小陈想既然婚结不成了,那么原本为结婚送的订婚礼小红家理应退还,便向小红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小红则认为自己也为此付出青春年华,彩礼岂有退还之理?为此,两人再度发生纠纷。争执未果,小陈一纸诉状将小红推上了法庭。细算恋爱期间花费小陈诉称,与小红的恋爱关系既已解除,那么要求小红按80%的比例返还彩礼及物品。而小红辩称,与小陈恋爱期间,收受礼金中的现金和金器等是事实。收受彩礼后给过小陈见面钱、压岁钱2000余元,小陈来送彩礼时办酒招待又花了2500元。另与小陈恋爱期间两人同居并流产,所以要求小陈赔偿其的青春损失和精神损失。女方同意返还一万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小红在恋爱期间,小陈为了缔结婚姻而所送的钱物,属有条件的赠与。小红应将彩礼返还给小陈。酌情认定小红返还部分钱物。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故小红有关青春损失的主张,于法不符,不予支持。经调解,小红同意十日内返还给小陈彩礼人民币10000元,两人一刀两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法 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