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又能免费整形美容,又能有机会获得巨额奖金,年轻的邹某参加了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两家美容医院举办的“美丽梦工场”活动,并获得冠军,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拿到属于冠军的10万元创业奖励基金。经过多次沟通,没能有个满意的答复。于是,邹小姐将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告上了法院。昨日,南京白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6月7日,邹小姐与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南医大友谊医院、南京康美整形美容医院签订《〈美丽梦工场〉活动合作协议》约定,在参加美丽梦工场的整容入选选手手术后恢复及集中训练期结束后,评选本次活动的冠、亚、季军,并分别给予冠军10万、亚军5万、季军3万的创业奖励基金。
2007年12月8日,《美丽梦工场》活动评选结束后,原告获得了冠军,南医大友谊医院多次在媒体上对本次活动的结果进行了报道,报道中均刊登了原告的肖像。但活动结束至今,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10万元创业奖励基金。
被告认为,2007年8月24日,被告接到了省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总局广发[2007]88号《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群众参与的整容、变性节目的通知》的规定,明确通知对整容、变性等节目进行全面清理,正在制作的节目停播。2007年8月27日,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对教科频道下发了停止播出《美丽梦工场》节目的通知。
因此,被告认为根据协议书约定,遇到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宣传、治疗等费用由各约定方负责,被告不承担任何损失。由于活动已经取消,冠军也就随着活动的取消而没有评选了。
“可是,在2007年12月10日、12月13日以及2008年1月18日南京颇有影响力的三个媒体的新闻版面上,都刊登了‘美丽梦工场’活动评选出冠军‘魅力之星’的新闻,也就是这样的新闻和电视台找我录制宣传片的行为,让我认为我就是这次活动的冠军。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从来就没有任何人对我说没有冠军这样一个说法。”原告邹小姐说。
对于邹小姐的质问,被告解释为:这纯粹是商业行为,是医院邀请电视台为其服务的。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对于该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张羽馨 白民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