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媒体质疑阜阳市政府迟报疾病疫情一事,29日下午2时,在阜阳市政府召开肠道病毒EV71感染暴发后的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阜阳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严伟坚称:“我认为,对于这次暴发的小儿肠道病毒感染疾病,我们不存在迟报瞒报误报的情况。”这已经是第N次阜阳官员矢口否认迟报瞒报疫情一事了。(4月30日中国新闻网)
阜阳EV71病毒事件进程十分清楚:3月上旬,阜阳市人民医院接收了5例患病儿童。3月27日—29日相继有5名患者相继去世。3月31日,向安徽省卫生厅以书面形式汇报。4月15日,安徽省卫生厅报到国家卫生部。阜阳市政府通过当地媒体第一次公开病情,而公开的信息只称该病为呼吸道感染疾病,并非传染病。4月23日,经过专家实验室检测,确定为肠道病毒EV71感染所致,引发手足口疾病以及并发症。4月27日,死亡人数已达19人,感染人数达789名儿童。至此,阜阳市政府才公布相关信息。根据4月29日最新数据,目前阜阳共报告肠道病毒EV71感染病例1520例,死亡20例。
疫情发生了半个多月,才上报至国家。蔓延近两个月已经死亡这么多人,相关部门才正确公布相关信息。就在这样明确的时间表面前,相关部门还称未迟报!难道他们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全不了解?任何一个人百度一下,用0.001—0.037秒就可以搜索到37.3万余篇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5月1日就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不仅要及时的公开信息,而且要准确。可是此事中相关政府官员是怎样贯彻执行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
面对早在4月初就谣言满天飞、全城大恐慌的局面,阜阳市在4月15号首次发布有关信息时,却轻描淡写地声称肠道病毒感染是“重症肺炎”,说“几个病例没有相互传染联系”。如果说这些错失的原因是当地医疗机构水平不高,也许能说的过去。但第一个出现病亡患儿的幼儿园负责人无奈地说:“上级有安排,这件事情,不准乱说,谁说出去,谁丢饭碗。”这就清楚表明了不是医疗水平不高,而是道德水平低下,在深思熟虑的前提下选择了以谎言对待事实对待公众!正是当地政府的谎言,导致了疫情的进一步扩大,导致了更多无辜儿童的丧生,这样的事实多么让人揪心与悲愤。阜阳市政府屏蔽信息、隐瞒真相、误导公众的一系列行为,不仅反映出在执行法律法规上的缺失,更是折射了对人民生命和健康权的严重漠视与亵渎。只考虑到自身利益,置百姓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充分反映着政治品质和道德上的沦陷。
不由又想起4年前轰动一时的劣质奶粉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这里的关键字同样是“阜阳”,同样是“儿童”。同样的关注焦点,同样震惊世人的死伤数字,同样的谎言与隐瞒,当地政府某些人同样的“表现”,同样带来了世人的愤慨!为何旧疤未愈新伤又至,为何血泪的教训却总不能吸取?为何一而再而三地有各地政府遇到此类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时,总是采取违背法规违背天伦的“捂”法?为何一次次的曝光查处、批评整改,都对下一次的错误起不了丝毫的前车之鉴?答案应该是明晰的:那就是每一次事件的追究都不够彻底,涉案官员付出的代价还不够惨烈,不足以起到更广的威慑作用。仅靠良心的拷问,仅靠现有法律的约束,都是那么力不从心。
我们在呼唤道德重塑的同时,更需呼唤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无论涉及何人,戕害人民的一切责任人的一切责任,都要追究查办到底。只有这样,此类惨剧才不会一再上演!
云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