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工商局长出庭应诉
工商局人员参加傍听
新华报业网讯 4月24日上午9时,原告云南远华投资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西山区法院副院长毕建华担任审判长主审了此案,西山区工商局局长王斌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本案是云南省首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张庆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董林、行政审判庭庭长徐学敏、副庭长马勇、审判长赵慧忠,昆明市政府法制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综合执法局、区劳动局执法监察队等十余家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区工商局50余名干部全程旁听了庭审,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云南日报、春城晚报、云南电视台、昆明电视台、昆明日报、都市时报等22家中央和省、市媒体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2006年5月16日,为成立云南远华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远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荣付向云南炎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于当日将此1000万元转入远华公司的验资帐户上,在取得验资报告后,肖荣付于当日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从远华公司的验资帐户上转出退还云南炎峰投资有限公司的帐户上。2007年9月19日,西山区工商局对远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远华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虚报注册资本行为;2、处以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50万元,上缴国库。远华公司向昆明市工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维持了西山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远华公司遂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西山区工商局作出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审判长毕建华组织双方开展行政协调和解工作,被告西山区工商局认为罚款50万元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额度,已无协调和解的空间,故未接受合议庭提出的协调和解建议。
11时30分,审判长毕建华宣布休庭半小时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西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听取了审判长毕建华和合议庭对本案的详细汇报后,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作出了审判委员会结论。12时,本案继续开庭,审判长毕建华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了被告西山区工商局对远华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