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派出所副所长李徐武下班途中抓获盗窃嫌疑人的事迹曾被媒体报道,警察下班抓贼算不算见义勇为呢?4月28日,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出了答案,他们奖励李徐武人民币8000元,鼓励下班的警察多多见义勇为。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张振方说,虽然李徐武是一名警察,但是他在下班的时候抓获盗窃嫌疑人并不是职务行为,这种精神也需要弘扬,希望深圳干警在业余时间都能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4月29日《南方都市报》)
警察抓贼算见义勇为吗?公众舆论对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好多次了。面对争议,我们不妨先看看《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荀子说:“重死,持义而不挠,是君子之勇也。”
警察下班途中偶遇三名被派出所跟踪多日的盗窃嫌疑人,上前盘查,并且抓捕犯罪嫌疑人无疑值得肯定与赞扬。从字面上来理解,这种举动与见义勇为精神是一致的。但有关方面是否一定要以颁发见义勇为奖金的形式来肯定警察呢?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警察抓贼,体现了一种责任意识、身份意识,对见义勇为的警察进行表彰是必要的。但是在我看来,动用见义勇为基金奖励警察值得商榷。众所周知,警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职业,身份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公众。警察的职责就是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见义勇为是件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就在犯罪现场的警察以下班为理由,拒绝履行职责的话,等到正在上班的警察赶到时,恐怕窃贼早已无影无踪。
其实,《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早就对警察职责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在我看来,警察的职业道德应该高于社会公德。对普通公众而言,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义务,对警察而言,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穿着制服的警察尽管已经下班了,但他的身份还是警察。尽管下班的警察抓贼也是在尽道德责任,但是这种道德责任同时也是法定义务,换言之,如果有百姓向警察求助,警察不予理会,那是警察不作为。何况,这三名犯罪嫌疑人正是福田派出所的跟踪对象。该派出所警察抓捕这些窃贼应该算一种职业行为。
因此,我认为,对警察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宜纳入见义勇为奖励的范畴。否则,不仅容易引起公众争议,还可能让人产生一种警察做本职工作也要额外支付报酬的错觉,让人们对警察产生不信任心理。当然,我这样说,并没有否定表彰见义勇为警察的积极意义。表彰下班时间见义勇为的警察,对于提高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增强警察的责任感、使命感是重要的。但是这种表彰应该在警察系统内部进行,而不是大张旗鼓向社会宣传,拿警察的职业精神做宣传点。
从另一个层面看,有关方面表彰见义勇为的警察,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在警察的职业精神需要强化。见义勇为、“多管闲事”的警察太少,难得涌现出一名下班抓贼的人民警察,有关方面自然不愿意放过这个典型形象。笔者在想:如果警察的职业精神需要用见义勇为奖金来诠释的话,那倒是一件令人深思的事情。 胡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