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生育高峰一拨接一拨,不少单位准妈妈扎堆生育,致使人手短缺现象严重。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某学校为避免出现此类状况,与初婚初育女教师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不仅要求员工上报预备怀孕时间,且如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将可能“工作不保”。随着职场竞争加剧,今年又逢生育高峰年,如何妥善处理生育问题,成为摆在员工和企业面前的双重难题。(《新闻晚报》4月24日)
学校的职责当然是安排好教学资源,组织好教学秩序。不难设想的是,假如女教师们都纷纷去生孩子,休产假,学生在课堂上连教师的影子都见不着,整日“放羊”的话,学校“教书育人”的职责当然是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与初婚女教师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要求女教师上报预备怀孕时间,并规定“计划外怀孕,将可能工作不保”的罚则,不仅无可非议,相反还是对教学秩序负责的体现。
不过,如此《计划生育责任书》乍一看来虽然冠冕堂皇,不无道理,但若是仔细推敲一下,却不免漏洞百出。
首先,作为人类得以不断繁衍的前提,“生儿育女”其实和吃喝拉撒一样,都是人们最基本的天性和本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生育权完全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并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和限制的。具体到我国的法律,在有关生育权的表述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利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怎么到了学校这个小圈圈里,基本人权和国家法律却都不过学校的一纸“责任书”了呢?
其次,在学校的“责任书”中,“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将工作不保”的罚则无疑相当的严厉,为了不丢失饭碗,女教师们完全可能不得不委屈就范,甚至因此而错过怀孕生育的最佳契机。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照之下,“计划外怀孕生育将工作不保”的罚则无疑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公然违背。
基于上述视点,组织好教学工作固然是学校的责任,但是却不能绑架女教师的生育权。事实上,任何单位都会有女职工怀孕生育离职的现象,这本就是单位必须承担的成本,应对好女职工生育期的人力资源安排也是每个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学校当然也概莫能外。那种强制女教师申请生育,不得计划外生育,并以“工作不保”作为威胁的做法,实在是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