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北京4月25日电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意见》指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意见》强调,要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列出,2006至2010年,我国预备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300万例、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10万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3万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1万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8万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8万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10万名、肢体残疾人系统训练12万名,帮助480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得到综合治疗,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300万件。
《意见》同时指出,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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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我国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
《意见》指出,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要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意见》指出,发展残疾人教育,要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
我国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已明显改善
《意见》指出,我国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须建无障碍设施
《意见》指出,要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李菲
顾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