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恶意“傍名牌”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法基公司)系法国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拉法基”文字商标。该商标在中国装饰建材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石膏板包装显著位置标注“LFJGTJZ
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侧面非显著位置采用较小字体标注“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制作”等字样。虞山镇创业装饰板材商行(业主为王某)销售了由中兴公司生产的涉案石膏板。
审理:法院认为,中兴公司标注“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主观上有攀附拉法基公司商誉的故意,造成消费者对市场主体混淆,误认中兴公司与拉法基公司有某种关联。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王某明知非原告产品而销售,应与中兴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中兴公司立即停止在石膏板产品上标注“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立即停止销售标注上述字样的石膏板;中兴公司、王某赔偿拉法基公司损失5万元。
点评:权利人通过长期经营、宣传和投资,使其商标、商号等在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企业积累了一定商誉。他人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中标注“经某某授权”或“某某授权”字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过错,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七
“宝宝金水”谁的宝?
程某与南京天然保健品厂签订协议,将自己的止痒、防蚊药物配方等相关技术秘密许可该厂使用。在此基础上,该厂研发出适合幼儿的护肤产品“宝宝金水”。产品上市后即得到社会公众广泛认可,迅速成为全国知名产品。南京天然保健品厂为适应市场发展,于2002年成立甲公司,安排“宝宝金水”产品由南京天然保健品厂生产、甲公司监制,并进行化妆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过数年的经营,甲公司已成为包括“宝宝金水”在内系列化妆品的全国知名企业。2007年,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南京天然保健品厂违反合同约定,与甲公司一起生产、销售“宝宝金水”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宝宝金水”产品,并赔偿损失200余万元。
审理: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以调解结案,被告一次性买断原告技术秘密。同时,法院还促使双方就其他4个纠纷达成一揽子解决协议。
点评: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法院一方面要定纷止争,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本案即是法院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及时化解矛盾的一起典型例证。
>>>刑事
案例八
原职工偷“老东家”的技术
被告人陈忠英原系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厂负责整经机的生产、销售的副厂长。2003年2月,陈忠英从该厂辞职后,于2003年3月以他人名义申请成立了常州市宏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陈忠英未经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厂许可,违反保密协议,利用其在该厂任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整经机技术图纸,用于生产与该厂相同、相近的整经机,至案发前获利人民币2197363.28元,给该厂造成了重大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忠英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违反与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和约定,并以其在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厂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为己谋利,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忠英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点评:原职工违反保密协议,利用自己原本在任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为自己谋利,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法院判处其实刑,于法有据。
案例九
5万本盗版教材误人子弟
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王大鸿先后成立南京四库教育文化咨询中心傅佐路图书经营部、南京一考通书店,从事图书零售业务,在此期间,王大鸿以2至8折的折扣向南京市建华书店等书店销售《综合基础知识》等书籍。2006年6月18日,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王大鸿经营的南京四库教育文化咨询中心傅佐路图书经营部,以及碧瑰园5栋3单元地下室、迈皋桥教工新村等处,当场查获了《现代管理学》等图书共计800多种,图书64838册。经鉴定,其中49465册图书系侵权复制品,码洋共计人民币924053.35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鸿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授权,复制发行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大鸿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点评:本案涉及的盗版书籍,包括了国内几乎所有知名的教育专业出版社近40家的近千种图书,涉及各类成人自考、公务人员考试以及大学教材和教辅书籍。被告人的盗版书籍销售范围已经涉及江苏乃至全国多个城市,冲击了市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
案例十
假商标、假农药坑农
被告人黄约华于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通过被告人黄海权等人取得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龙牌农药商标复合包装袋作为样袋,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哲道、周广中印制假冒“黄龙”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后王哲道联系被告人潘真如为其非法印制了“黄龙”牌40g唏唑醇复合袋13万只;被告人潘真如又通过林韵秋为王哲道非法印制了“黄龙”牌40g吡虫啉复合袋10万只,“黄龙”牌10g吡虫啉复合袋50万只;被告人周广中通过黄昌国非法印制了18万只“黄龙”牌商标复合袋销售给被告人黄约华。被告人黄约华及被告人黄利春、周文奎购买原药,雇佣他人将药品掺拌轻钙包装成成品后销售。被告人黄约华、黄海权、黄利春、周文奎共假冒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黄龙牌40克吡虫啉等各种农药19.405吨,非法经营额589732元。被告人黄约兵明知黄约华假冒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龙牌农药,而先后为其运送销售金额人民币130080元(其中31480元未遂)的假冒“黄龙”牌农药到安徽砀山和河北销售。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约华未经黄龙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约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8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亦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定罪处罚。
点评:本案被告人不仅仅是假冒注册商标,还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触犯多个条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予以严厉制裁。(记者
翟敏)